中新網3月25日電 昨日,沈陽“1·18”銀行爆炸搶劫案4名犯罪嫌疑人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李彥彬又向審判臺走近了一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這4人涉嫌搶劫、爆炸和故意殺人罪,正式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遼寧法制報報道,雖然只是在6天前沈陽警方才正式將“1·18”案件移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由于沈陽市人民檢察院“1·18”案專案組已經在1個多月前提前介入偵查工作,所以檢察機關能在極短的時間里對張顯輝等4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了解,沈陽市公安機關偵破“1·18”案后,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當即抽調公訴骨干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本著“引導不代替、討論不定論”的原則,專案組和公安機關一道收集、完善和固定涉及此案的證據,在確保案件質量基礎上,專案組的檢察官們加班加點,從快辦理案件。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審查案卷數十卷,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百余份。
經審查,4名被告人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李彥彬和張顯光(男,38歲,在逃)等人糾集在一起,自1998年8月起,先后在沈陽市東陵區、哈爾濱市道外區、沈陽市大東區等地,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多次持槍、持械搶劫公民財物,共實施搶劫犯罪7起,致死5人,重傷6人,輕傷4人,共搶劫人民幣330多萬元。
根據4名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檢察機關指控,張顯輝、張顯明、李彥彬涉嫌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李彥波涉嫌搶劫罪。其中張顯明因犯盜竊罪于1995年被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999年因病監外治療。此次犯罪屬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構成累犯。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彥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據了解,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將認真做好開庭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指派優秀公訴人出庭公訴。(姜鴻鵬、慈明勛、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