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9日電 國家計委近日出臺了《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意見》要求,各運輸企業要在最高不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
該《意見》對調整退票費的收取條件和收取標準共提出了6條基本思路: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生產組織原因發生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
(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
(三)在最高不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并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退票費的低限和最高限。
(四)按方便旅客的原則,合理設置退票地點,及時退還票款;不得設置障礙、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強制或變相阻撓旅客退票,剝奪旅客的退票權利。
(五)不應針對特定消費群體、特定時段隨意提高退票手續標準。
(六)運輸企業以折扣或優惠形式向旅客銷售的客票,原則上應按旅客實際支付的票款計算退票手續費金額;對特殊優惠票價設置限定條件要合理;退票費的收取條件和收費標準,應由國務院各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不應由運輸企業自行制定。
據悉,國家計委同時要求有關運輸企業采取適當形式,做好退票費明碼標價工作,保護消費者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