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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免費領養”騙局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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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免費領養”騙局怎么破

2022年10月19日 13:43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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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惠

  領養寵物的本意是救助流浪動物,給它們一個溫暖的家。但打著寵物“免費領養”旗號的背后,隱藏著層層加價、捆綁消費甚或詐騙犯罪等一系列套路。那么,我們怎樣才能識破這些騙局,真的免費領養到寵物呢?

  1 寵物“免費領養”糾紛頻發

  在閑魚、微博等平臺,搜索免費領養信息,可以看到各種可愛的寵物圖片,均聲稱“無償、免費送養”。但其中一些送養人或者寵物店主打著“免費”的旗號,以“為寵物好”“關心寵物”等名義,利用領養人的愛心套路對方,所用方式如捆綁銷售高價劣質寵物玩具、零食和用品或者簽訂固定購買協議等,使領養人付出超過寵物本身價值的成本,牟取利益。免費送養寵物最后卻成了“強賣”,被套路的領養人質疑寵物領養協議是否公平合理,不愿繼續履行協議,雙方由此引發糾紛。

  小張在免費領養寵物狗時就遭遇了捆綁銷售的套路。他和寵物店簽訂領養協議時,對方告知,寵物狗已經接種兩針疫苗,再加上第三針疫苗,需要補償疫苗費用共計788元,小張認為在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正準備帶狗離開時被店主拉住,對方以寵物狗剛出生沒多久、去新家容易拉肚子為由,要求小張購買“原狗糧”、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小張又支付了1700余元。后來,小張上網查看時發現,這些產品的報價均遠超實際價格。不僅如此,寵物狗在領養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費檢查結果顯示,寵物狗感染了病毒。小張去寵物店維權,店主不能出示“狗已接種兩針疫苗”的憑證,且稱第三針疫苗必須和狂犬疫苗捆綁使用,在店內接種必須先繳納300元狂犬疫苗費用。而針對維權寵物領養人,店主僅表示“寵物死了免費換,但絕不退”。

  小王也曾因簽訂固定購買協議而被套路。他在某寵物店“免費領養”了一只藍貓,領養時需要簽訂寵物用品購買協議,即每月在該店固定消費300元,為期12個月。后續購買寵物用品時,小王發現,自己高價購得的貓糧并非名牌,也不適合小貓食用,且貓砂中含有大量粉塵,幾乎沒有結團除臭效果。但如果要解除購買協議,小王必須支付遠超該貓市場價的違約金,即使后續貓咪生病死亡,領養人也必須買夠12個月寵物用品。

  諸如此類的“免費領養”騙局讓不少愛寵人士深受其害。

  2 違反免費領養協議或須賠償

  免費領養寵物時,大多數人都會像小王一樣,被要求簽訂“免費領養協議”。那么,這樣的寵物免費領養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呢?如果領養人違約沒有遵守協議約定,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就寵物送養方與領養方訂立的《寵物領養協議》合同性質而言,一般約定寵物送養方將寵物交由領養方免費領養,領養方并不需要為此向送養方支付相應價款,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領養雙方形成的是一種贈與合同關系。

  同時,《寵物領養協議》一般還約定由領養方每月從送養方處購買一定價值的寵物生活用品,這種附加了購買寵物生活用品義務的合同屬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這種固定購買協議除了作為贈與合同的附隨義務需要履行之外,在送養人和領養人雙方之間也成立買賣合同。如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小明與小紅簽訂了《免費領養合同》,雙方約定:小紅(乙方)領養小明(甲方)的一只寵物貓,價值1300元;合同期限為15個月,在此期間,小紅每個月到小明的寵物店消費最低240元;小紅如有任何事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向小明賠付1000元和貓咪原價。合同簽訂后,小紅按照約定支付了5個月的最低消費金額共1200元,但未支付剩余金額,小明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免費領養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小明將寵物貓交付小紅后,小紅未按合同約定向小明支付每月的最低消費金額,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法院最終判決小紅支付寵物貓費用1300元,并賠償1000元。

  時下,很多免費的《寵物領養協議》都如小紅與小明的約定,領養寵物的同時伴隨其他義務,這種附隨義務表現為支付押金、捆綁消費、送養人定期探視等形式。如果領養人違反附隨義務的約定,則可能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被免費領養的寵物出現健康問題,送養人作為贈與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免費的《寵物領養協議》約定了固定購買寵物用品等附隨義務,送養人應當在附隨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即面臨領養人拒絕接受寵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同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了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即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送養人明知寵物存在問題,故意不告知領養人,后寵物咬傷別人使領養人遭受損失的,則送養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借“免費領養”詐騙或擔刑責

  上述情況雖然存在領養套路,但寵物是真實存在的,支付相應對價后,確定能領養到寵物。更有甚者,通過在網上發布虛假免費寵物領養信息,虛構寵物免費送養事實,在愛寵人士支付托運費等費用后將其拉黑,詐騙他人錢財。

  李某在網上購買了虛假速運公司網站,然后由張某委托吳某幫忙,在網上發布免費送養寵物等虛假信息的網帖,并留下他們三人的QQ號供有收養寵物意愿的人士聯系。一旦有人通過上述QQ號聯系時,他們相互配合,以接受送養寵物必須繳納快遞費、空運氧氣箱費、辦理提貨卡工本費和押金等名目誘導對方轉賬支付。在領養人按要求支付完相關項目的費用后,吳某等人又以系統無法識別為借口,要求領養人重新轉賬激活系統,誘導對方不斷轉賬,直至領養人覺察被騙后,就將領養人拉黑。不到一年時間,吳某等三人先后騙取了15人的錢財共計4萬余元,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并處罰金。

  這種“免費領養寵物”新型詐騙犯罪一般以喜歡養寵物的年輕人為詐騙對象,多以物流公司為載體,以異地跨省須收取航空托運費、籠子費為由騙取錢財。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上述以虛構免費送養寵物事實、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就屬于詐騙,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免費領養寵物”是一種流行于網絡的新型詐騙手段。對于網上發布的免費領養信息,領養人需要仔細核對,切勿同情心泛濫或者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對方。領養寵物最好選擇同城當面領養,謹慎選擇異地領養。寵物在外地時,領養人最好自己選擇正規物流公司和貨到付款方式,切勿輕易匯款或轉賬。一旦發現被騙,應保存證據,立即報警。

  以領養代替購買的出發點是給瀕臨流浪困境的寵物一個溫暖的家,如果這背后套路滿滿、充滿算計甚至是詐騙,則喪失了原有之義,也讓愛寵人士心寒。愛寵人士要擦亮雙眼,提高警惕,選擇正規領養,積極維權。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凈化寵物市場的不良風氣。寵物領養信息的網絡發布平臺也要把好關,審核領養信息的真實性。一旦發現問題賣家,要及時下架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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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流浪貓狗影響鄰里,受害鄰居該怎么辦?

  陳艷超

  案件回放

  老李與小張同住在一棟老式單元樓內。近幾年,小張持續將流浪貓狗帶回家中飼養,最多同時飼養了十多只,遠超出普通家庭飼養寵物的正常數量,且因小張未及時清理動物糞便,導致樓內衛生情況惡化,蚊蟲、蟑螂大量滋生,異味彌漫,噪聲擾人。雙方曾多次溝通,均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老李以排除妨礙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鄰居小張遷出寵物、清理蟲害、保持衛生,并賠償精神損失1.2萬元。小張認可其家中確實存在寵物多、環境臟亂、蟲害嚴重的情況,但不同意老李所述的精神損害。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的行為妨害了老李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權利,老李要求其遷出寵物、保持室內和樓道清潔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老李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未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于非法、不正當地妨礙了權利人對物權行使的行為,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如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鄰各方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不對鄰居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就是飼養寵物需要受到的限制之一。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逐漸認識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行使不是絕對的,為避免所有權人因行使權利而妨礙社會進步和公共利益需要,有必要對所有權的行使,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行使加以限制。基于這一法理,各國法律均注意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在判定是否構成妨礙物權時,法官會綜合考慮行為是否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不可避免、是否在合理限度內進行、是否長期不合理地存在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等。如僅是特殊情境下偶然出現的非惡意行為,通常不會判定為侵害物權。

  法官在此提醒,相鄰關系糾紛是居民間產生矛盾的主要形式之一,日常生活中,應注意在不對其他居民產生負面影響的限度內開展活動。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居家時間延長,開展室內健身等活動時務必要注意,一旦發生矛盾可及時溝通調整,保持鄰里和睦。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編輯:劉陽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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