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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衛毅
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干部必須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產以及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7月11日,中辦、國辦共同下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
公眾呼喚、期待已久的官員定期報告家庭財產情況的相關規定,終于眾見面了。此次中央下發的新規定,對比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無論是在申報內容上,還是在處罰措施上,都有了明顯的“進步”和完善,可以說“亮”點突出。
其一是首次提及干部應申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產情況以及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過去官員財產申報往往局限于官員本人,并不涉及其配偶、子女。而如今很多官員都“喜歡”把家庭財產轉移到配偶及子女名下,自己則“無財一身輕”,這就使得官員家庭財產報告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此次《規定》是完善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推動官員家庭財產“陽光化”,以及提升官員家庭財產報告作用和價值的重要突破。
亮點之二是對隱瞞不報者或弄虛作假的官員,處罰將更為嚴厲。比如《規定》第十七條,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誠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過去官員財產申報往往停留在“走形式”上,而對那些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的官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此次《規定》細化了處罰措施,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的官員,上限將要面臨被罷官的局面,無疑使官員的家庭財產申報制更具可操作性。
其三是《規定》首次提出,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閱申報資料。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履職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對申報的收入、房產、經濟投資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而即將辭去公職的干部,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這些強力舉措的推出,不僅使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而且使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工作進入了“信息化”管理層面,成為了對干部綜合評價及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筆者以為,中辦、國辦共同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行動指南。同時,《規定》的出臺,也是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進而取信于民的一篇“大文章”。而要做好這篇“大文章”,必須狠抓《規定》的執行和落實。一方面要迅速完善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建立官員家庭財產報告的“信息庫”和“評估平臺”,通過每年一次的申報,動態監測官員家庭財產的變動情況,特別是當發現官員家庭財產出現異常情況時,能夠及時予以“報警”,通過及時跟進談話、告誡等,引起官員的警醒,防止官員抱有僥幸心理并“越走越遠”。
目前,在推行官員財產申報方面很多單位流于形式,副處級以上官員所填報的收入登記表、財產登記表也難以真實反映出官員家庭財產的真實情況。貫徹、落實《規定》,還需要一個好的操作“軟件”設計,借助計算機等現代化技術,實現官員家庭財產的信息數據積累,以及動態的分析和評估。筆者以為,做好副處級以上官員家庭財產報告工作,關系著國家反腐敗、預防腐敗工作的成敗,對提升我國反腐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摘自《法制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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