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無論是對于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還是對于民商事案件審判來說,無疑都是個重要的轉折點。”楊立新評價說,“此前,法院民事案件的審判雖然也包含了侵權類案件,但所謂侵權幾乎單指打架斗毆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人們只是樸素地知道,打傷了人要賠、打死了人要賠。而民法通則的出臺則徹底改變了這種單純認識,人們開始意識到除了人身損害賠償外,自己還可以享有名譽權、隱私權等太多的權利,以至于從2007年1月1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出現了大幅度激增,侵害肖像權、侵害名譽權,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經濟合同類案件等以往幾乎不曾出現的新類型民商事案件開始逐漸增多,形成了一種相對復雜的新局面。”
楊立新回憶說,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后,法院一下子受理了很多鄰里糾紛的案件,有些就是因為鄰里之間發生了一點小矛盾,雙方互罵了幾句,就被以侵犯名譽權告到了法院。法庭上,經常聽到當事人說,“以前以為只有打人法院才管,現在才知道原來罵人也犯法,也得賠”。“記得是在1987年前后,某法院就曾經判過這樣一個案件,因為一方辱罵另一方,法院判決罵人一方賠償對方損失,計算標準就是罵一句一元錢。”楊立新說。
而與之相應的是,更多的民事權利受到普通民眾的關注。1988年,曾經名不見經傳的“肖像權”就引發了一場備受矚目的案件。
事情的起因就是當年在中國美術館舉行的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展覽。“別開生面”的人體油畫展規模空前,吸引了大量觀眾前往觀看,中國美術館門前觀賞的人排成了長龍。其中最吸引眼球的當屬根據3名經中央美院公開招聘的人體模特創作的人體畫。畫被公開展出后,畫中的3名人體模特認為學校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的行為違背了當初的約定,侵害了其肖像權,請求法院予以保護。
原來,按照中央美院和模特之間的約定,雙方的聘用事宜應該依據學校的《招聘簡章》,而根據《招聘簡章》的規定,人體模特只用于課堂教學和寫生,學校要對模特的工作情況予以保密。
“此案爆出后,曾在社會上引發廣泛爭議,可謂轟動一時,但出于慎重考慮,該案直到1998年才審判終結,最終保護了3名原告的合法權益。”楊立新告訴記者。
除了肖像權外,以維護名譽權為由狀告新聞媒體、小說作者的案件在當時也頗為多見,幾乎成為一陣風潮。而著名的“荷花女名譽權案”更是以判例的形式開創了死者名譽權保護的先河,進一步拓寬了民事權益保護的范圍。離婚案件雖然在總數量上仍然保持最多,但在民事案件中的整體比例已經開始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
“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和司法審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將民事權利的保護帶入了歷史上最好的一個時期”
楊立新認為,真正的民事權益保護應該是從民法通則頒布開始的,而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和司法審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則將民事權利的保護帶入了歷史上最好的一個時期。
“以前當我還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普通中級法院每年的收案量也就在200至300件,加上基層法院的案件,一個地區每年至多也就2000至3000件案子。可現在,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都在成倍增長,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朝陽區法院,每年的收案量都在5萬件以上,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受案量都在3萬件以上,甚至一個法官一年辦理的案件數量都已經上千。”除了數量上的增長,案件類型也是越發的復雜化,楊立新隨手拿出2008年4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告訴記者:“這上面的立案理由達300多種,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
2001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一家國企的女工向法院控告她的男上司對她進行“性騷擾”,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被媒體報道為我國第一件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件。雖然此事后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但最終揭開了“性騷擾”侵權行為的神秘面紗。
2003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某調查事務所女職員謝某狀告該所負責人金某性騷擾一案,女職員最終以獲賠勝訴,成為“性騷擾”勝訴獲賠的第一案,也使得“性騷擾”的侵權性質在司法審判中得以確立。
2008年,王菲與大旗網、“北飛的候鳥”之間爆發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則屬于網絡時代典型的新類型案件。由于“北飛的候鳥”網站在網絡中披露了王菲的真實身份,使得網民們利用這些信息發起“人肉搜索”,搜尋到更多王菲的個人信息,以至于之后發生了網友上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使王菲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侵害。據此,法院判決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的經營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王菲的隱私權,同時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人肉搜索”等新生網絡事物進行引導。“面對‘人肉搜索’這一網絡概念,上述案件應該說具有風向標的作用,它說明了在互聯網時代,網站也負有對他人隱私權、名譽權予以尊重的責任。”楊立新評價說。
楊立新說,諸如此類新類型案件的不斷發生,一方面折射出人們對于自身權利保護的日趨重視,同時也催生了司法審判對民事權利保障的日趨完備。雖然案件類型復雜了,案件數量增多了,但與此同時法律規定較之過去也大大完善了。物權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現有法律以及侵權責任法等諸多還在制定之中的法律,對人們各種民商事行為的規范和民事權益的保護,已經使司法審判徹底擺脫了過去無法可依的狀態,無論何種案件,法官總能從日趨完善的民商事法律體系中找尋到評斷的法律依據。而法院審判體系從民商事分開改為“大民事格局”,則進一步拓展了民事審判的職能和調整范圍,統一了民商事審判的審判體系,使得法律適用更加統一,運轉更加高效,從而客觀上保障了民商事案件審判質量。(本報記者 李松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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