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之初,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數量非常少,類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還有少量的借貸糾紛。
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成為公民民事權利保護以及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重要轉折點。而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和司法審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則將民事權利的保護帶入了歷史上最好的一個時期。
2007年1月1日之后,侵害肖像權、名譽權,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經濟合同類案件等以往幾乎不曾出現的新類型民商事案件開始逐漸增多,形成了一種相對復雜的新局面。
從建國初期,一部婚姻法獨撐大局,到今日,物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商事法律日臻完善,民法典立法穩步推進,而“維權”早已成為百姓心中一個再熟悉不過的詞匯。
新中國成立60年,民事權利保護如何跨過一度“夯實”的舊思想壁壘,逾越無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地帶,扭轉民商事案件類型單一化的弊端,步入如今全方位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時期?
近日,從司法審判一線走出、長期致力于民商事法律和實踐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以他的親身經歷講述了民事案件審判發展和群眾依法維權的曲折歷程。
“民事權益保護這個概念從建國以來就一直在提,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前,真正意義上的民事權益保護其實并沒有建立起來”
在楊立新的印象里,民事權益保護這個概念從建國以來就一直在提,但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前,真正意義上的民事權益保護其實并沒有建立起來。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至文化大革命時期,民事案件審判以及對民事權益的保護始終處于一種動蕩之中。新中國成立之初,由于舊的法律體系已經廢除,而新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數量非常少,類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還有少量的借貸糾紛。對于1949年至1957年這個階段的民商事案件審判活動,楊立新認為“幾乎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
“文化大革命”的開始,更使得法院的職能被進一步弱化,民事權益的保護幾乎已經不被人提及,民事案件的類型也只剩下了單純的離婚案件。
這種動蕩的局面一直持續到了上世紀70年代初期,1973年年底法院才又恢復了正常的運轉。但是,機構的恢復不可能一下子改變民商事法律幾乎一片空白的局面,更不可能讓包括法官在內的人一下子扭轉對于所謂民事權益保護的觀念。
對于1975年走上審判工作崗位時的司法審判情況,楊立新至今記憶猶新:“我剛到法院參加工作的時候,每個新人都先發一本‘紅皮書’,名字就叫做《民事審判法律法規匯編》。雖然叫‘法律法規匯編’,可其中能被稱為法律的還是只有一部婚姻法,其他的大部分都是政策,還有一些1973年之后最高法等有關部門作出的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到了真正審案子時,主要還得靠長年司法審判工作中形成的審判規則。”
時隔30多年,楊立新還能一字不差地回憶起他剛開始審理離婚案件時,老審判員傳授的一套審判方法———“三看一參”,即“看婚前感情、看婚后生活、看婚姻關系發展,參考子女利益”。
可現在回憶起來,楊立新感到,這樣的審判規則其實還是在當時的一種守舊觀念下形成的,很多并不能真正體現對民事權益的有效保護。
采訪中,楊立新給記者講述了他接觸的一起經歷了近20年和14次判決才最終被準予離婚的案件。這起案件讓他“刻骨難忘”。
在這起曠日持久的離婚案件中,妻子是個普通的農村婦女。丈夫婚后參軍,在部隊里提了干之后發現和妻子合不來,70年代初期第一次向法院提出了離婚。妻子是堅決不同意離婚,處在當時社會背景下的法院,認為男方地位變化就嫌棄結發妻子屬于典型的資產階級思想,判決不予離婚。從此之后,男方幾乎每隔半年就向法院提出一次離婚,法院的態度也很堅決———不準。
說到這里,楊立新嘆了口氣:“就這樣,一場離婚官司從風華正茂打到了垂暮之年,直到民法通則出臺、婚姻法修改,真正確認了離婚也自由的觀點后,兩人才在第14次判決中獲得了離婚的解脫,一輩子的幸福就在這場曠日持久的離婚大戰中成了泡影。”
楊立新告訴記者,民法通則出臺之前,離婚案件一直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比例幾乎能夠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70%,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判決離婚其實非常少。除非是一方過錯,對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準予。
“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無論是對于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還是對于民商事案件審判來說,無疑都是個重要的轉折點”
楊立新介紹說,從1973年之后,民事案件審判無法可依的局面逐漸得到改善,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民事審判陸續出臺了一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先后出臺的三個比較全面的關于民事權益保護的司法解釋,為民法通則的出臺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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