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名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發生了性關系。接到報案后,宜賓縣公安局曾以涉嫌強奸立案偵查,并將盧玉敏及其介紹人刑拘。但后來警方以盧玉敏不知道女學生不滿14周歲為由認定其不構成犯罪,只以嫖娼對盧玉敏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5000元(5月11日《新京報》)。
盧玉敏到底知不知道他嫖宿的女學生不滿14周歲?這個問題姑且存疑。我想追問的是:即使盧玉敏的行為確實只是嫖娼,他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有評論者對“拘留十五日,罰款5000元”提出了質疑,認為這—處罰“是不能服眾的”。其實,如果盧玉敏的行為確實是嫖娼,那么公安機關的這—處罰并無不當。
那是不是說,盧玉敏只應該受到這樣的處罰呢?當然不是。“拘留和罰款”只是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處罰,這只是針對盧玉敏“公民”的;作為—名黨員(如果是的話,報道未提及)和公務員,盧玉敏還應該受到黨紀和政紀的處分。根據《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百五十六條規定:“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也就是說,盧玉敏不僅應該被撤職,而且應該被“雙開”。
當然,黨紀政紀的處分權不在公安機關,而在黨委和政府的紀檢監察機關。“嫖幼”發生在去年12月27日,盧玉敏被刑拘的時間是今年3月4日。兩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行政拘留的半月之期也早就過了,卻沒有盧玉敏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任何消息,難道嫖過幼女的盧玉敏從拘留所出來之后還在繼續當局長嗎?難道宜賓縣委、縣政府及其紀檢監察部門還不知道盧玉敏“嫖幼”的事情嗎?
面對嫖宿幼女的黨員干部,無數的公眾都在咬牙切齒,而有關部門的領導們卻無動于衷———如果說黨員干部的嫖幼令人“惡心”,那么主管領導的漠視則讓人“寒心”!
蔣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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