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經柏溪鎮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準逮捕。
案發三月后報強奸案
2009年3月3日14時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許某、牟某等人帶到柏溪鎮齊齊火鍋店附近一旅館,與一名男子發生了性關系。接到報案后,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視,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后,于當日經縣公安局批準立為強奸案偵查。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并于當日下午將齊齊火鍋店的老板娘牟某抓獲,根據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將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盧玉敏、許某、顏某抓獲歸案。3月4日,經宜賓縣公安局批準,將涉嫌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盧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獲歸案。
找同學賣處6000元
涂某本想找顏某賣處,因顏某不干。2008年12月,顏某找到同學何某叫她去“賣處”,并將她介紹給同學許某,讓許某帶何某去。許某帶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帶她去“賣處”。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以“賣處”為由,帶到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該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價格介紹給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當日15時許,盧玉敏在宜賓縣柏溪鎮某旅社二樓201房間內與何某發生了性關系。犯罪嫌疑人牟某從中獲利2000元,許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別從中獲利數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處理
3月9日,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將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該縣公安局法制室審查處理。宜賓縣公安局介于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學生,又涉及到國家干部,為了該案正確定性,及時依法處理,3月10日上午,宜賓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高原主持召開案情分析會,召集分管局領導、法制室和辦案單位等部門負責人及其辦案民警就此案進行了案情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法釋[2003]4號)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經審查,盧玉敏確實不知道對方何某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因此,盧玉敏不構成強奸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經查,盧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因此,盧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訴條件。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案情分析會形成一致意見。盧玉敏的行為屬于與不明知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不認為是犯罪,只屬于嫖娼行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當時在逃)的行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應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許某、顏某的行為雖然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但是三人在案發時均為未滿16周歲,不夠刑事責任年齡。盧玉敏的行為屬于嫖娼行為,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決定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3月11日,宜賓縣公安局以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牟某某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3月18日,宜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了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賓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宜賓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緊了對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網追逃,并于5月4日,將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某抓獲。
何某的同學涂某、許某和顏某分別受到宜賓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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