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罪犯能否從事與醫治無關的活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保外就醫罪犯仍處在刑罰中,其人身自由應受到必要的限制,除日常生活外,不能隨便從事和治病無關的活動,否則刑罰的執行無從談起,更沒有理由將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如果保外就醫罪犯像普通人一樣可以自由活動,保外就醫的刑罰屬性就蕩然無存”。
劉白駒委員認為,目前對保外就醫醫學條件及其鑒定的規定不夠嚴謹。“《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規定存在不少問題。”劉白駒介紹說,許多疾病傷殘沒有列出嚴重程度的指標,規定的“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賦予執行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在關于疾病傷殘的鑒定方面,劉白駒表示,《辦法》只是規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給個別執法人員、鑒定人員貪贓枉法留有可乘之機。劉白駒建議,應對鑒定人的資格、鑒定的程序、鑒定書的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保外就醫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嚴重疾病確需在監獄外就醫、沒有社會危險的罪犯。監獄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辦法》則規定,原判處無期徒刑和判處死緩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也可以適用保外就醫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為有期徒刑后是否可以適用保外就醫。分析立法原意,是為保證刑罰的嚴肅性,對保外就醫的適用持比較嚴格的態度,只有‘被判處’而不是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才可保外就醫。”劉白駒建議,應明確保外就醫的適用對象,罪行嚴重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罹患嚴重疾病,只能在監獄系統的醫院就醫或者在監獄的直接控制下在其他醫院就醫。
“要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切實發揮保外就醫的積極作用,就應對上述問題下大力氣解決。”劉白駒告訴記者,他已經向大會提交關于完善罪犯保外就醫法律制度的提案。
記者在這份提案中看到,劉白駒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監獄法或制定“刑罰執行法”。現行監獄法應按其內容分解為“監獄組織法”(或“監獄管理法”)和“刑罰執行法”兩部法律。“刑罰執行法”應設專章對罪犯保外就醫的基本問題包括適用對象、基本條件、審批程序、保證人的義務(包括保證金)、罪犯保外就醫時的規范、保外就醫的中止、保外就醫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責等作出全面的規定。“刑罰執行法”的有關規定應在原則上與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
劉白駒委員還建議,國務院應根據新修訂的監獄法或新制定的“刑罰執行法”關于保外就醫的規定,就保外就醫中屬于行政范疇的事項和問題,如保外就醫的疾病傷殘范圍、標準和鑒定程序,執行機關的保外就醫工作職責,制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條例”。原有的《辦法》則應予以廢止。(徐盈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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