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救下崔英杰的命仍然有遺憾
口述人:夏霖
身份:律師
決定作辯護
殺死城管李志強的小販崔英杰,是我“救下”的第九條人命。
我接手這個案子,是《南方周末》記者牽的線。他們采訪后,覺得這個小伙子可憐,想幫幫他,就找到我做辯護律師。我聽了以后就不假思索地答應了。
崔英杰是河北保定人。得到他正式委托后,我到了他的老家、他事發前的工作單位進行了兩個多月的調查。他當過兵,退役后沒有被安排工作,也沒有任何失業保障和救濟。他先在老家干活,后來又來到北京謀生。他在一個KTV當保安,兼職賣烤腸。
我在調查取證后,去過他工作的地方。事發前他在KTV當保安,照顧幫助過另一名保安。那名保安說,崔英杰生活最艱難的時候,靠著賒購小賣店的方便面過活。
改了罪名
城管來查抄小販的攤子,視小攤為全部生計的崔英杰拿起一把一塊錢買的小刀,朝李志強扎去。那么短的小刀,平時只用來切烤腸,沒有多大威力。但他捅的那一刀,剛好刺中李志強頸動脈,造成大出血,李志強因此身亡。
我想說,崔英杰確實不該。不過,對于他這個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我還是準備了很長時間。
開庭前的第5天,我接到法院的電話,說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改了,不是故意傷害,而是故意殺人,還加上妨害公務。這兩個罪名,足以要了崔英杰的命。我一連給法院發了幾個函,要求證明城管是政府機關,要求證明他們的執法是合理合法的。
在沒有接手這個案子之前,我對城管執法一無所知。在調查取證后,我發現,原來他們連執法的主體資格都沒有,也沒有行政撥款。一個單位,如果法律和政府都沒有賦予你執法權力的話,那么你的執法就有問題。
審這個案子,在北京市一中院最大的法庭,就是審判成克杰的那個法庭。當時來了好幾十家媒體,有報紙、雜志,還有幾個電視臺的……我也很有壓力,心里挺緊張,沒怎么往旁聽席上看。
你注意到沒有,我的辯護詞,到后來都帶有一種感情色彩:
“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
可以說,按照我以前的習慣和風格,不是這樣的,我的辯護一般是冷靜的。
我有遺憾
當事人的命是保住了,但是我卻有些遺憾。
按照刑法,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性質大不相同,如果是故意殺人罪,就適用死刑。等于這個判決是比較迂回的吧。而且,檢察院起訴崔英杰妨害公務,這一點在判決中沒有體現。最后他的罪名中并沒有妨害公務,也沒有因此獲刑。
崔英杰聽到判決結果后,堅決要求上訴。他的意思是,他不愿意背負殺人犯的名聲過下半輩子。我們律師和他的家屬商量,權衡上訴的利弊。
崔英杰在看守所對我說,他覺得自己不是故意殺李志強的,他只是想搶回他的新三輪車,沒想到下手過重對方就死了,他心里不是故意的。后來他父親給他寫了親筆信,勸他不上訴,并托我交給他看,于是他最終放棄了上訴。
從我內心來說,作為一名律師,我當然希望上訴。但是我們認為,越是在這種時候,司法的公正、公平和獨立性,才能更好地彰顯出來。
不過,縱向比較來說,崔英杰比起那些在嚴打中因偷盜幾千元被判刑的人幸運得多。
嚴打與死刑復核權大事記
□1983年
第一次全國范圍的嚴打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4項法律,把故意傷害、流氓、強奸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死刑。
□1996年
第二次嚴打開始。□1997年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死刑復核權由最高院行使;同時規定,注射式死亡成為執行死刑的一種方式。
9月,最高院通知說,死刑復核權仍然授權給各省高院行使。
□2000年12月第三次嚴打開始。□2005年
最高院新增3個死刑復核庭。
□2006年
7月開始,法院對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審實行開庭審理。
□2007年
1月1日開始,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本專題與新浪網合作 記者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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