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故意殺人犯崔英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最大的法庭內,法官用莊嚴的聲音宣判。
崔英杰本是一個賣烤腸的普通小販,因城管查抄街邊攤位,他拿出切烤腸的小刀,捅死城管李志強。
崔英杰的辯護律師夏霖說,如果此事發生在嚴打時期,崔英杰就是有九條命,也早被判死刑了。
嚴打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共有3次,在取得成效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不過,追求公平和正義的腳步從未停止過,死刑復核權最終還是走上回歸之路。
嚴打拉開帷幕
時隔多年,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員劉仁文仍然記得,老家湖南隆回縣治安混亂,當時在鄰村工廠上班的姐姐每天下班后,都由家人打著手電筒、騎著自行車去接回來。
在上世紀80年代,這種治安混亂的現象比較普遍。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文革”引發的暴力傾向,在改革開放初期,轉化到了刑事領域。曾任司法部部長的劉復之撰文指出,“文革”十年留下的后遺癥之一,便是滋生了一大批以暴力為主要特征的打砸搶分子、搶劫犯、殺人犯、盜竊犯和流氓團伙犯罪分子。
雖然1979年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已經出臺,然而在巨大的社會問題面前,司法顯得微弱無力。
此時,一場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嚴打開始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在1983年帶領學生到河北法院實習,正巧趕上了嚴打。學生們從各個地方回饋的信息觸目驚心,包括唐山的菜刀幫光天化日之下搶劫、邯鄲的某個礦區到了下午就門戶緊閉……
社會治安的混亂引起官方的重視。1983年9月,《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公布,嚴打正式拉開了帷幕。
公檢法系統開始夜以繼日地工作。樊崇義就經常被叫起來去參加嚴打,他始終記得,大半夜去破案,經常是公檢法系統一起出動,數十上百名警察穿著制服走在大街小巷,氣勢非常宏大。
同時,留在人們集體記憶中的,還有公判大會。劉仁文說,當時被押到現場的犯罪分子,戴著畫了大紅叉的木牌,垂頭喪氣,聽候著聲勢浩大的審判。臺下,上萬名群眾都在圍觀,人們竊竊私語,“這不是誰誰家的兒子嗎?聽說搶了幾千塊錢,被判死刑了。”
根據官方通報,嚴打取得成效,1984年1月至8月,全國刑事案件的發案數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最低數。
沉重代價
這樣低的犯罪率,在一大批法律界人士看來,是付出了沉重代價的,不計其數的人輕易被判重刑,司法的進步搖搖晃晃。
1984 年,一個農民拉著一大車西瓜進京來賣。在北京火車站,等待他的是十多名小販。小販們等在火車站,紛紛計算著自己該進多少貨,大致幾天能賣完。西瓜車來了,小販們一擁而上,圍住農民開始詢問價格。憨厚的農民被團團圍住,不知道該先回答誰。慢慢地,這些只是為了爭得西瓜貨源的小販,開始自行拿西瓜。隨后,更多的小販也加入拿西瓜的行列。農民看著自己辛苦種的西瓜,就這樣被人搶了,于是四處阻攔。此時小販們不再聽農民的話,他們裝著西瓜就走了。有個小販,只搶到了一個西瓜。
這些哄搶西瓜的小販,如果提前預知自己被判刑,那么即使無瓜源做不成生意,也不會腦子一熱去冒這樣的危險。他們的罪名都是搶劫罪,很多人被判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甚至只搶了一個西瓜的小販,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一個西瓜,竟然換來這樣15年的牢獄之災,太不堪回首了。”研究刑事訴訟法的陳光中說,這是適用了嚴打中的“從重從快”原則,也叫做“依法頂格判刑”,比如盜竊罪,頂格是死刑,平時大多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嚴打時候,基本都是頂格判處死刑。
被從重從快判刑的人,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現年80歲高齡的法學家陳光中舉了一個發生在河南的例子:一對青年男女戀愛,遭到女方家長反對。兩人沒有退卻,反而離家同居。女方家長在找到他們后,將女青年領回家,并報案說男青年強奸了自己的女兒。“這名男青年因流氓罪被判處了死刑”。
流氓罪,在當時屬于“口袋罪”。陳光中解釋說,嚴打中被逮捕的人,很多行為并不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罪名,于是就往最接近的罪名靠。如此一來,眾多“口袋罪”便“脫穎而出”。
在街上撒尿叫流氓罪、男男女女的朋友一起跳舞叫流氓罪、年輕人在公園談戀愛被逮住也叫流氓罪……
“法治精神實質是公平和正義,嚴厲的刑罰并不一定收到預想效果。”陳光中認為,嚴打其實有殺一儆百的意思,然而實際上,是否能儆百不得而知。即使能夠儆百,那么殺的這個“一”是否真正該殺?他是否罪大惡極到生命權就該得到剝奪?
當時,辦案效率之快令人生疑,代價是不講訴訟程序,不講訴訟職能。本來只有中級法院才能判處死刑,但是不少死刑是由基層法院判的。
嚴打的變遷
1983年的嚴打站住了腳步,并持續了3年半。
作為一種打擊犯罪的行動,嚴打經歷了三次變遷,除了1983年,還有1996年和2000年的嚴打。
1996 年,改革開放方興未艾,城市日新月異,人民生活極大改善,當時的口頭禪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策動叛變罪、反革命破壞罪等犯罪幾近絕跡,經濟類型犯罪日益增多、黑社會性質犯罪開始抬頭。此時的嚴打重點是打擊“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和流氓惡勢力,偵破搶劫金融財會部門和洗劫車輛等重大流竄犯罪案件,打擊販毒販槍、拐賣婦女兒童、賣淫嫖娼、制黃販黃、賭博及數額巨大的多發性盜竊案件”。
律師夏霖自重慶來北京從業4年后,明顯感覺手頭經濟類型案件越來越多。他說,人們在面對生活中的困難時,已經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期待律師幫自己尋求公平與正義。
2000 年,改革開放如火如荼,黑社會性質犯罪日益猖獗。當年的報道說,中國法院系統審判的黑社會性質案件是1996年的6倍。12月,中央又一次發動了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嚴打運動。此次嚴打的重點對象是“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盜竊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
當時,“依法治國”已經納入正軌。陳光中最早帶出的博士,已經成為中國法學界的頂梁柱。他說,很高興看到訴訟法學的研究越來越深入,期待中國的訴訟程序盡快與國際接軌。
“ 雖然都叫嚴打,可是能明顯看出,這三次嚴打的程度在逐步降低。”劉仁文說,1983年的嚴打,力度最大,不僅公檢法系統參與,公判大會這樣的事情,也需要老百姓的參與;1996年的嚴打,只是由公檢法系統參與,不再需要其他部門參與;2000年的嚴打,力度遠遠小于前兩次。
此時,專家們開始審視嚴打。2005年,劉仁文在論文《近兩年的社會治安與“嚴打”整治》中明確指出,“要妥善處理嚴打與依法治國的關系”,“要正確處理嚴打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更何況在加入WTO后,中國已經簽署了兩份聯合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后一個公約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是關于刑事訴訟的,對于死刑復核、逮捕、拘禁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死刑復核的尷尬
法律界人士認為,嚴打阻礙了國內司法的本身程序,損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復核權的尷尬地位就是嚴打時期形成的。
1979年出臺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死刑復核權歸屬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級法院一審死刑,高級法院二審死刑,最高院進行復核。
嚴打開始后,根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院將死刑復核權下放至各省級高院。這個權力的下放,意味著死刑的二審法院與復核法院合二為一。判處死刑的是中級法院,二審便是高院,當時,復核也在高院進行。那么同一法院的審委會,怎么會在短時間內就一個死刑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兩種判決呢?如此一來,死刑復核作為一種監督程序,其意義受到質疑。
陳光中說,最高院也還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復核權,集中在經濟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上。據他估計,當時由地方高院最后核準的死刑占全國死刑總數的80%以上。
1993年,對于學者陳光中來說等到了一個機會。他接到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的電話,被委托組織中國政法大學專家研究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草案。
當時適用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形勢的變化和法治本身的進程。在更多的情況下,被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訴訟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難以彰顯。
“第一個冒出來的想法,就是死刑復核權必須由最高院行使。”陳光中說,因為死刑復核從程序來講,體現的是對死刑犯權利的保障,對公權的制約和監督。然而下放以后,這個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
陳光中帶領中國政法大學28名專家學者,歷經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
新法最終確定下來,明確規定死刑復核權是歸屬最高院的。此時,專家學者們認為,無論按照新法優于舊法,還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死刑復核權都該收歸最高院。
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發通知說,根據目前治安形勢以及及時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復核權仍然授權給各省級高院行使。
陳光中說,聽到通知后“真像當頭一棒”。失望之余,讓大家稍感安慰的是,新法中規定,槍決不再是惟一執行死刑的方式。
1997年11月4日,在春城昆明,4名死刑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藥物后安靜死去,死亡時間不超過一分鐘。“這至少體現了對死刑犯的人文關懷。”曾親眼見到槍決現場的劉仁文說,槍決情景至今仍覺凄慘。
當時世界上有99個國家保留死刑,普遍采用槍決電擊等形式執行。適用注射死亡的,只有中國和美國。
回歸之路
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注射死亡雖然是一種進步,但這只是一種類似“補救”的措施,真正具有超越意義的司法進步,仍然是從根本上的慎殺。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小組成立。“十六大的時候,已經明確提出司法改革。此舉表明,改革已經落到實處。”中國人民大學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陳衛東說。而在2004年年初,中央通過的第一個司法改革內容便是,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
與此同時,一些引人關注的典型案例卻浮出了水面:
——湖北的佘祥林案。佘祥林的妻子離家出走,佘被認定為殺人犯被判15年有期徒刑。然而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里;
——河北的聶樹斌案。一年輕女子被奸殺,聶樹斌被認定為強奸加殺人犯被判處死刑。然而10余年后,一男子在河南落網,他自己坦白說曾在河北奸殺一女子;
—— 陜西的董偉案。董偉的辯護律師朱占平,在董偉終審被判死刑后,直奔最高院刑事庭,面見李武清法官。在董偉被槍決前4分鐘,最高院刑事庭電話打來,成就“刀下留人”。然而134天之后,董偉還是被執行死刑。一個念頭在人們腦海中盤旋不去:如此死刑復核,教人怎么信得過?
收歸步驟已啟動。2005年11月18日,時任最高院院長的肖揚帶領著10余名法官,邀請了陳光中、陳衛東等6名專家學者,在武漢東湖賓館召開了一個不做宣傳的座談會。
死刑復核權必須收歸最高院的基調已定。但是一些問題卻擺在眼前:該如何收歸?是最高院法官進駐各省級高院,還是最高院統一審理復核?是按照不同案件類型復核,還是按照區域復核?是采取書面復核,還是面見聽取死刑犯意見?
這些問題,成為會上討論熱烈的內容。肖揚以個人名義說,必須盡快對死刑案件政策做出調整。
人們已經看到,死刑復核權正在走上回歸路,且行動的迅速比預料中要快得多。
2005年,最高院錄用19名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他們的職務是刑事審判死刑復核。在地方法院實習一年后,他們走上工作崗位,在最高院做死刑復核官。
同時,國家法官學院迎來百余名優秀法官。他們是來培訓的,內容就是死刑復核。擔任教師的陳衛東說,這些“學生”是本著自愿的原則,從各地優秀法官中選調而來的。他們操著不同的口音,學習勁頭很足。
最高院原來有2個刑事法庭,自從死刑復核走上回歸路后,又新增3個死刑復核庭,分區域對來自全國各地的死刑案件進行最后的復核,掌握著最后的“生殺大權”。
所有的準備已經就緒,所有的程序即將啟動。
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行使。
此前,二審逐步全面開庭審理,死刑復核官必須當面聽取死刑犯意見,接受死刑犯辯護律師的答辯要求。
死刑犯一般都被關押在看守所。死刑復核權收歸后,最高院的死刑復核官在查閱審核卷宗的同時,會買好火車票,到全國各地的看守所,面見死刑犯。
陳衛東說,據他所知,死刑復核庭的法官,每天工作都高達12個小時,并且很少周末休假。“全國各地那么多案件,都要一點一點認真審核。”
全部的努力,都是為了更加審慎地使用死刑,更加尊重人的生命權,更加體現法治的公正精神。
今年3月,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在接受記者采訪、解讀最高院工作報告時說,2007年全國死刑的不核準率為15%。這就意味著,至少那15%的人保住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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