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檢驗監管司。
擬訂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對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驗證工作;組織協調出入境集裝箱檢驗檢疫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鑒定;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檢驗機構的資質資格。
(九)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擬訂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安全、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以及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按規定權限承擔重大進出口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事故查處工作。
(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一)產品質量監督司。
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度;承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擬訂國家重點監督的國內產品目錄并組織實施;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國家免檢、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鑒定。
(十二)食品生產監管司。
擬訂國內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擔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監測及市場準入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質量安全事故;承擔化妝品生產許可和強制檢驗工作。
(十三)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
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承擔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開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事務;協調有關對外合作文件的商簽與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實施、國家通報、咨詢和國內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擬訂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等工作;提出本系統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劃和科研經費年度計劃方案并監督執行;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的統計工作。
(十六)人事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及直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的領導班子。
(十七)計劃財務司。
擬訂并組織實施總局機關及直屬系統計劃、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編報預決算并下達預算;管理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采購及制裝工作。
(十八)督察內審司。
擬訂直屬系統執法工作的內部監督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直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直屬系統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根據“三定”規定,其他職責還包括:
(一)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農業部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方面的職責分工。農業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草案;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并聯合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農業部制定并發布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國際合作方面,農業部負責簽署動植物檢疫的政府間協議、協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簽署與實施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議、協定有關的協議和議定書,以及動植物檢疫部門間的協議等。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衛生部負責提出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規范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許可條件。不再發放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立項、審查、編號、發布。其中,工程建設、食品安全、獸藥、環境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計劃并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國家標準之間、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的銜接審查并統一編號,聯合發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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