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后官司注意什么?
●訴訟時效可中止
●違約、損害可免責
●審案不會久拖不決
●困難當事人可減交訴費
本報記者 吳 兢
經歷慘痛“5·12”大地震,災區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復。與此同時,一些矛盾糾紛也開始顯現。對想打官司的公眾來說,地震會帶來哪些影響?
法律專家分析,《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等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將帶來訴訟時效中止、法律責任免除等法律后果。
因地震發生,一些官司難以正常進行。比如,本已準備好到法院起訴,地震襲來,造成超出法定訴訟時效仍無法起訴。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劉東華律師介紹,為保障當事人正常行使訴權,《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37條還賦予法院對特殊情況有延長訴訟時效的權力。
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等法院決定,在審理涉地震災區案件時,根據地震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采取準許延期審理、中止訴訟和暫緩執行等措施,以保障災區涉案當事人安心抗震救災。
對因地震帶來的合同違約或人身財產損害,《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劉東華說,《合同法》對此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還可解除合同。
以貨物承運為例,劉東華說,根據《合同法》,貨物毀損、滅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收取運費。
就鐵路運輸,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人身傷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時,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東華還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川綿陽市是此次地震重災區,司法機關在人員和場所上均遭重創。
5月12日以來,市中級法院迅速恢復審判工作,共審結刑、民事案件15件,及時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院長莫亞林介紹,中院號召法官們冒余震堅守崗位辦案,杜絕因震災影響法院工作造成超審限辦案。中院至今沒有一件案件申請延長審限。
災區審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層關注。對災區審判人員不能補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高級法院統一協調,根據訴訟法規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級管轄力度,及時審理災區案件。
大地震之后,一些訴訟當事人面臨生活困難。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當事人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準予減交訴費。
災區孤兒新家在哪?
●收養孤兒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限制
●孤兒收養先國內后國外
本報記者 白 龍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為“地震孤兒”。如何為災區孤兒尋找一個家,是很多好心人牽掛的問題。
根據收養法等收養程序,災區的孤兒會先被安置到災區的福利院,如果災后這些孤兒確定父母雙亡,而且近親屬放棄撫養權的話,可以進入收養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錢,找寄養家庭代養。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須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同時,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對“地震孤兒”的收養來說,《收養法》放寬了收養條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該辦法第五條還列出了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
此外,有關外國人收養“地震孤兒”的問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孤兒收養將采取先國內后國外的原則。如果外國人有意愿收養地震孤兒,那么應該先通過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關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相關組織如“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申請。根據《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規,應該提供收養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財產狀況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養汶川“地震孤兒”的工作尚未啟動,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兒的身份確認工作還沒結束。獲救的“地震孤兒”首先會被安置到民政部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等機構,對孤兒的收養還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門的安排部署。
地震謠言如何防止?
●警方破獲網上造謠55起
●政府應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信息
本報記者 黃慶暢
汶川地震發生后,各種謠言不時傳出。這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 “人造地震”,負面作用很大。5月12日17時左右,國內某網站“貼吧”上,有網民發布了大量關于四川省汶川縣“5·12”地震的有害虛假信息。公安部門立即調查。13日6時,嫌疑人所在地被鎖定在山西省運城市。14日,網上散布地震謠言的嫌疑人張某被抓獲,并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截至5月2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破網上造謠類案件5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訓誡42人。
大地震后常有謠言,百姓如何辨別?唐山市地震專家根據唐山大地震積累的經驗建議,要做到一問二想三核實,理性判斷和識別各種地震傳言。當聽到地震要發生的消息,如存有疑問,難以判斷真偽時,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門核實。
謠言止于公開。汶川地震發生后,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對外發布抗震救災及人員傷亡情況,并及時辟謠,讓外界對受災及抗震救災情況有更多了解,阻止了謠言蔓延,減少了人們的猜疑。
但是也有學者指出,辟謠不能只是簡單到對謠言和傳言只作一味否定的地步,而不對事件本身情形作出具體的解析。而應提供更多的信息,讓公眾作出正確的判斷。譬如,這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都曾發生過成群結隊的蟾蜍遷徙的現象,放在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之下,自然會讓一些人產生地震前兆的疑慮。于是謠言四起:要地震了!面對這一謠言,地方政府部門給公眾的答復不能簡單否定,還要加大對信息的解讀,解除公眾的疑慮。
現代信息傳播工具的發達,使謠言和傳言的傳播速度可謂驚人。對于辟謠者來說,要想止住謠言的傳播,消除公眾的疑慮情緒,那就應該在辟謠的時候,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盡量向公眾提供更多的相關信息,真正讓“謠言止于信息公開”。
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有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空頭募捐怎樣處理?
●救災捐贈應當自愿和無償
●以募捐的形式行騙構成詐騙罪
本報記者 白 龍
汶川地震發生后,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截至6月1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捐贈款物總計415.38億元,實際到賬款物376.22億元,已向災區撥付捐贈款物合計115.22億元。抗震救災資金與物資的數量之大,來源之廣,都屬空前。但是,在捐款過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
捐款自愿原則。根據今年4月28日起實施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救災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在單位組織的捐款中,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員工對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數額有自行決定的權利。
募捐詐騙行為的懲處。在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進行詐騙活動。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騙取錢財,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其中個人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數額在10萬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悔捐問題。在救災募捐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認而不捐”、“空頭募捐”的情況怎么辦?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因此,對于拒不兌現捐款承諾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采取向社會曝光等多種形式追討捐款,必要時可以進行法律訴訟。
趁災犯罪是否從重?
●妨礙救災、散布謠言、破壞設施,將被重罰
●查處、預防職務犯罪,抗災不容貪官、昏官
本報記者 劉曉鵬
5月29日,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楊麗濤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楊麗濤使用“木馬”程序攻擊昆山紅十字會網站,修改網站鏈接,將捐款賬戶改為自己開立的銀行賬號。他將面臨法律嚴懲。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對七類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說,對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對打擊這些犯罪行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處理。
七類犯罪中,包括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于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正常狀態下,商家經營行為大多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違法等多由主管部門依價格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在地震等災難條件下,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踩上犯罪這根紅線。
七類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還包括: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犯罪行為。在災區生產、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雖然此次地震之后,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中的職務犯罪也是七類從重處罰的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預防和堅決查處抗震救災中的職務犯罪。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抗震救災中貪污、挪用、私分救災款物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等侵害受災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治了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對于在抗震救災中敷衍塞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檢察機關要及時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查辦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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