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須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
“大部制必須穩妥進行,注意反復。”馬建川說。
如何避免反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強調:“大部制改革必須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必須有法律制度的支撐和保障。”
“反復不是沒有。”馬建川說,比如1988年改革,撤銷了煤炭工業部、石油工業部、核工業部,組建能源部;1993年改革又撤銷能源部,設立了電力部和煤炭部。1988年合并了機械電子部,1993年又拆為機械部和電子部。
此次機構改革方案在總體目標中指出,“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轉變”,在“加強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設中”提出“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范行政決策行為,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健全行政執法體制和程序。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健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度”。石亞軍認為,這是第一次對政府組織建設和運行提出了進行嚴格的法制約束要求。
薛剛凌說,和職能分散的小部門相比,大部門的職能更加寬泛、權力更大、結構也更加復雜,需要立法明確界定大部門的職能,合理配置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建立權力運行程序制度。
“大部制改革呼喚行政組織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同時呼喚完善行政決策制度、行政執行制度和行政監督制度。”薛剛凌強調,改革必然形成利益部門的抵觸,如果我們還習慣運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治建設來推進改革,改革將受影響。
馬懷德建議,通過法治推動保障改革成果。“任何機構都有膨脹的沖動。我們除了用預算的手段控制外,還有‘三定’方案等。但‘三定’方案不是硬約束,應該搞一個組織編制法來約束。要減少執法隨意性,也要靠程序法制來規范。同時,對行政權的監督,也要靠法制。這次改革是歷次改革中強調法治監督最多的,體現了中央的重視。最突出的是強調‘推行政府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他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郎佩娟說,大部制改革面臨的問題有:內設機構如何科學設置、分工?內設機構之間的關系有什么規律?已設置部門的行政職能是高了還是低了?如果運行不暢如何調整?“大部制”如何循序漸進?如何適當過渡?分步實施如何設計?大部與外部、大部之間、大部與小部之間的關系?如何對“大部制”實施權力監督,防止官場病?
此外,大部制改革還應該注意,不要把外部協調變為內部協調,把監督架空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潘小娟提醒道。
她說,正確邏輯是,應把職能轉變放在重要位置,只有職能轉變了,機構才能精干。同時要重視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結合,把握適度推進。(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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