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緊迫啊!修改后的民訴法馬上就要實施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商華委員告訴記者,認真執行今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被列為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重點之一。
"這段時間以來,加強法官學習和培訓是重點。法官只有了解民訴法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深刻理解每一條款的含義,學深吃透,才能為民事審判監督制度和執行制度改革打好基礎。"謝商華說。
據介紹,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舉辦了為期一周的物權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培訓班,近400名高、中級法院執行局長和業務骨干參加了培訓
緊鑼密鼓、有條不紊、穩步推進中......為迎接修改后的民訴法的實施,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蓄勢待發。
調整了高、中級法院民商事一審案件管轄標準
圍繞解決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和執行難問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再審事由、審查期限、發送任務、裁定結案的法定化等內容,明確了申請再審案件的管轄法院,將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內容刪除,僅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在解讀高法報告時明確指出,在民商事審判方面,調整了高級和中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
清理了相沖突的司法解釋嚴格法律適用
謝商華認為,組織調研也是一個有力抓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后,民事審判工作將面臨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出臺有關制度和方案,為修改后的民訴法實施做充分的準備。
"最高人民法院對相沖突司法解釋進行清理,便于法官準確使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謝商華說。
據介紹,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統一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明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決定》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民事再審、執行問題的司法解釋,凡與《決定》抵觸的,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不再適用。《決定》施行以后所有的再審案件和執行活動一律適用《決定》。
2008年1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召開全國法院立案審判暨涉訴信訪工作座談會和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研究部署了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人民法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關于適用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及關于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正在起草中。
據了解,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執行法律文書樣式進行修改,并下發各級法院。
建議調整充實審判、執行力量
"應對修改后的民訴法,法院加強了審監庭的人員配備,同時,在執行制度上和具體措施上都作了準備。"謝商華跟記者娓娓道來。
本次修訂對涉及執行的11個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或增加,對如何建立健全執行局及內設機構提出了挑戰。
"推行全新管理模式,做到權力運行與修改后的民訴法對接。"謝商華介紹說,法院有針對性的對執行工作的格局進行調整,在執行權運行模式上進行整合,明確由不同的機構進行執行監督和執行權的行使。
"在執行局內部進行了資源重組,以集約化、專業化為分工標準,細化各處、各組職責,并在綜合處設裁決組,專司執行過程中的裁判性事務,在保證執行效率的基礎上有效的將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分離。同時為加大執行案件的管理力度,將執行局管理單元變小,推行執行長負責制,實現對案件的集中管理控制。"謝商華說。
隨著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實施,各級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將發生很大變化,大量的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件使工作量大大增加,對此,謝商華提出應及時充實執行力量,負責異議和復議以及案外人異議審查工作的人員要配強。(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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