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網友關注的廣東省東莞市兩級法院“賠錢減刑”一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今天(注:3月11日)做客新華網、法制網與網友在線交流時作出回應,“此事系媒體誤解”。她說,對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輕處罰。
前一段時間,廣東省東莞市兩級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了從輕處罰。邵文虹說,部分媒體對此做法產生了誤解,將此定義為“賠錢減刑”,這種說法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有發生。為依法及時、公正、妥善地處理這類案件,人民法院通常會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促成被告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作出合理賠償,這有利于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化解刑事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邵文虹解釋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判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據此,對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酌情從輕處罰。這種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適當從輕處罰有法律依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但并不是所有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給予從輕處罰。”邵文虹強調,對于那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經對被害人作出實際賠償,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嚴懲。(記者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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