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兩級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稱此為“賠錢減刑”,頗有微詞。但法院認為,這樣做有法律依據。法學專家客觀分析后認為,民間之所以誤解是觀念陳舊所致。專家同時提醒,賠錢和減刑不應該聯系起來。如果把兩種行為分開來看,這種辦案思路值得提倡。
一項制度上的探索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了新聞焦點。
東莞市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斯的話說,東莞市兩級法院希望通過對這種賠償機制的探索,再輔以國家賠償,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維護。
據了解,截至目前,在東莞市兩級法院已有超過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過“賠錢”獲得了“減刑”。
然而,這一做法經當地媒體披露后,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支持和反對之聲幾乎“勢均力敵”。
1月31日,記者赴東莞進行了深入調查。
法官澄清:“賠錢減刑”純屬誤解
“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后,法院就給予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一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法院也不會考慮給予從輕處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斯一見到記者,首先作了澄清:“‘賠錢減刑’的說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錯誤的,現實中也不存在這種情況。”
陳斯告訴記者,能夠適用這種作法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這樣做是“可以找到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要求,要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定,同時,在“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死刑”思想指導下,東莞市兩級法院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的案件,案發后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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