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在被媒體問到“官員財產申報,最大難點在哪里”時稱,“主要是財產的范疇問題,有的認為登記銀行存款就夠了,有的講要登記財產,房子、汽車、股票要不要算?另外,對于官員的財產來源不明,我們國家的法律不夠嚴厲,最多判刑5年。這一點上刑法應該修改,加大對財產來源不明的懲處力度”。(3月9日《成都商報》)
在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官員應當申報財產,在理念上已經沒有太多的爭議。但問題是,任何理念的落實,都需要具體的可操作性制度支撐,否則再美好的理念也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樓。在我看來,官員財產申報最大的難題恰恰就是隱藏在理念背后的技術性難題,比如說如何界定官員的財產、官員的灰色收入如何認定等等,不一而足。
官員財產申報從來都是指申報所有財產,如果只需要申報“存款”,那么只要官員將大量的銀行存款“變現”為房子、車子等實物,就會讓財產申報制度淪為一紙空文。不過,劉錫榮代表對官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闡述,卻切中了官員財產申報難題的要害,因為在現有的金融技術體制下,即便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會存在財產認定難的問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然算不上我國《刑法》的獨創,但也頗具中國特色。按照法律規定,該罪的上限是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全面的證據,涉案官員一般都不會主動從實招來,而一定要盡可能地模糊自己的那些原本是貪污受賄所得的不義之財,使其成為來源不明的財產。
這其實意味著,正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存在,導致官員沒有明晰自己財產的足夠動力,這種情況下,即便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恐怕官員也只會申報那些盡人皆知的工資、職務收入,而將其他“灰色收入”盡可能地進行模糊化處理。而且,在我國目前財產管理和金融體制下,模糊化處理自己的財產存在太多空間,比如財產實名制問題、金融體制中的現金流轉規范問題等等。
去年,在中紀委“八條禁令”以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受賄案的若干意見出臺后,最高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提到,中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體制,是現階段官員財產無法實現全面申報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就是官員財產申報上的技術性難題之一,而這些難題是無法僅僅通過宣揚官員財產申報的理念和意義來解決的。一直以來,中國金融體制對現金管理太過松散,當大量的現金都可以以“實物”的方式在社會中自由流通,官員財產的模糊性就會大大增強,而如果現金交易只能在一個最高限額下進行,而超出此限制必須通過賬戶進行交易和結算登記,再輔以“實名制”等制度規范,無疑會最大程度地核實官員真正的財產,畢竟,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關鍵不是“自行申報”,而是有一套嚴密的體制讓官員必須“明明白白申報”。
志靈(河南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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