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的調查顯示,對于當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認為有必要實行領導干部財產公示制度。(3月1日《證券時報》)
另據報道,2月29日上午10:30,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做客騰訊網,王全杰先生5年來在兩會上3次提出此項議題。在他看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局限性太大,而只有財產公示,真正讓監督權利回歸民眾,讓大家都能夠看到官員透明的收入,才是防止官員腐敗的最有效途徑。(2月29日騰訊網)
官員財產公布制度被全世界公認為“陽光制度”、“陽光法案”。我手邊正好有兩則著名官員財產公布的例子。據新華社2007年1月26日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其正式就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第一天即向聯合國道德操守辦公室遞交了個人財產申報表,當時承諾,在審查結束后將對外公布自己的財產狀況。希望以身作則,打造聯合國職員道德操守的高標準。中新社2007年4月24日也報道過,法國政府公報公布即將卸任總統希拉克的財產清單,依照法國法令規定,總統當選和卸任時應公布財產清單。令人嘖嘖稱嘆的是,財產清單具體而微,以兩頁篇幅列述希拉克和配偶貝爾納黛特的財產,連希拉克自母親處繼承價值6萬歐元的一棟農村房舍,也畢現無遺。
我們之所以意味深長地解讀上述新聞,甚至不無艷羨之意,正在于我們尚未建立官員財產公布制度。盡管我們1995年就實施了官員收入申報制度,但檢驗于現實,收效甚微。誠如王全杰所言,很多地方把官員的收入申報制度流于形式,把工資填上去就行了。
官員財產公布,天塌不下來。有人常常持論———一旦公布官員財產,難免涉嫌侵犯官員隱私。此說令人啞然。誠如知名學者丁學良指出,現代社會的基本準則之一便是完整的個人隱私權只適用于一個國家的普通公民,對于該國擔任公職的人而言,他們的個人隱私權必須犧牲一部分;擔任的公職越高,犧牲的部分越多。比如在美國,你要是申請聯邦政府里跟外交和國防相關的職務,即便不是高級職稱,也得經過個人背景的嚴格“安全審查”,申報你的婚姻、家庭和財務等方面的狀況。盡管身為官員,既然掌控著公權力,就必須財產公布,否則何以讓公眾監督?
建立官員財產公布制度,利國利民,功莫大焉。全國政協委員張賢亮曾指出:“我國公務員無須申報家庭財產和收入,是一個很大的法律缺口。中國官員的不當獲利在法律上就要比其他國家的官員寬松,這會縱容貪贓枉法風氣盛行。”此非虛妄之談。某些官員一旦東窗事發,被查獲的往往是珍貴名玩、華屋美舍以及數以千萬計的來源不明財產等等,按照他們的正常收入,怎能聚斂起如此財物?如果建立起詳備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某些官員勢必投鼠忌器,甚至早就身陷囹圄了。
官員財產公布,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對官民權利失重的平衡。前一段時間,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公布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最新修訂版,規定高收入者個稅申報時要明確填寫“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消息傳出,有論者強烈質疑———財產申報,為何對百姓嚴對官員松?一個守法的現代公民,并不憚于在平等的基礎上向稅務機關列出自己的收入。納稅人的要求在于,那些制定和執行稅法的人,那些職當維護社會基本正義的公權力行使者,應該在要求民眾詳列收入之前,首先將自己的每一分財產公布于天下。
要規范公權的活動,要讓官員怯于貪腐,就必須讓公眾監督。王全杰曾反問道,(反腐敗)除了把資產晾給老百姓以外,還有什么再高明的,還有比這個再高明的辦法嗎?既如此,何不早日建立官員財產公布制度?
-石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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