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夕,鞏獻田等人建議中央盡快制定有關官員財產申報公布的反腐敗“陽光法案”。
建議公職人員財產公布
1月17日,鞏獻田和國家統計局原局長李成瑞等人,給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等國家機關和中央領導提交建議,呼吁盡快制定《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隨信提交了已經草擬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草案)》(以下簡稱“鞏案”),并得到了化學工業部原部長秦仲達等50名退休官員、學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
實際上,已于2006年9月頒布實施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官員申報事宜進行了規定。如要求黨員干部報告的9類個人事項(包括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情況;因私出國(境)情況;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情況,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情況,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等)。《規定》中并未包括個人財產申報的內容,而且以上申報事項一般不予公開。
涉及縣處級以上人員
“鞏案”建議,應該進行財產申報并予公布的官員包括縣處級以上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上述級別的公職人員,也應列為法定申報人。此外,鑒于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個別鄉鎮能支配的資源或許遠遠超過內地一些市縣,“鞏案”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將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列為法定申報人。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還可將其他認為需要申報的人員,列為申報人。
這里所稱的“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
本人及子女都應申報
“鞏案”第三條建議:法定申報人應申報的財產,包括本人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和已單獨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此處所稱的全部財產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著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期權,汽車和其他貴重用品、飾品和字畫、古玩等收藏品,以及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動產。申報人在境外、國外的財產亦須申報。申報的各項財產,應逐項列明種類、數量和價值及其來源。其中的主要財產還須列明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證件的頒發機關、頒發時間和編號。
申報人和家屬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的所有金融活動和不動產交易,均須實行實名制。
“這次草擬的法案有意突出‘公布’,強調將申報人申報的內容分別在全國性、本部門、本地區的互聯網上和其他大眾媒體上公布,讓廣大群眾‘雪亮的眼睛’進行監督。”鞏獻田解釋說。
《華商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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