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間正在召開的湖北省“兩會”上,湖北省政協委員殷勇的一份直指法院裁判錯案追究制度漏洞的提案,受到普遍關注。他認為,應實行法官裁判個人負責制,以改變目前錯案追究難到位的情況。
錯案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殷勇委員注意到,《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自1998年啟動錯案追究制度以來,法官個人因為錯案受到追究并不多見。他認為,造成該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法院沒有實行法官裁判個人負責制”。
殷勇在《完善錯案追究制度,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的提案中說:“我國法院并沒有實行法官裁判個人負責制,合議庭形成意見后,要經庭長、院長層層審批,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數案件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某些案件還要請示上級法院作出決定,由此造成‘審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審案’的不正常司法現象。”采取集體負責的辦法,最終造成“誰也不負責”的結果。
集體負責制也為主審法官的“自由發揮”留下了巨大空間。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審判員陳新華炮制出“鴛鴦判決書”:同一案件中,對原告、被告所持的同一文號的民事判決書,居然出現了諸多不相同的內容,將對原告有利的送給了原告,對被告有利的送給了被告。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判決: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陳新華有期徒刑4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7年。
殷勇委員建議,實行判決書主審法官簽名制,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等表述應當改為“本法官認為”,以強化主審法官責任;廢除同級法院內部層層審批案件和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制度;弱化審判委員會具體審案功能,確需討論決定的,必須詳細記錄每個審判委員的發言和審委會的決定意見,若發生錯案,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為防范法官獨立帶來的弊端,殷勇委員建議,在中、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懲誡機構,并明確追究責任的程序。
殷勇委員說:“只有明晰了錯案的定義、追究誰的責任以及誰來追究這三個問題,才能很好地發揮錯案追究制度的作用,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姚永寧主任也向記者表示,錯案追究制作為社會監督的一種,“只有在明晰了責任主體之后,才能實現責任過錯的有效追究。”(記者胡新橋 實習生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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