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7日電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磚窯”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冀民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黑磚窯案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劉冀民指出,“黑磚窯”案件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還是不一樣的。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有四個特征:第一,在組織結構方面要具有穩定性、嚴明性、人數較多的特點。第二,在經濟方面要有一定的經濟勢力,通過犯罪獲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從事行為犯罪。第三,在行為犯罪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樣性。第四,要對一定的區域形成壟斷。這是從法律表述上比較專業的說法。
通俗點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而不是點。黑磚窯案件顯然是個“點”,就是在他所承包經營的黑磚廠內對民工限制自由,打罵強迫勞動。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在一定區域、一定行業形成一種惡勢力。
劉冀民分析指出,第二個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犯罪行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響力是開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閉性的。黑磚窯案件顯然是封閉性的,就是在點內,黑磚窯內,對特質的民工實施犯罪行為,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這樣的,是對社會不特定的多數的人民群眾造成侵害。
劉冀民還分析說,第三個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破波及面大,往往給多數群眾造成一種心理上的恐懼,給社會一定地域、一定范圍帶來秩序上不穩或者混亂。黑磚窯不具有這樣的特征。(據中國網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