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十二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會議作了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代表意見,物權法草案作了六十多處修改。修改稿已提交大會審議。
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也不得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
原草案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發生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是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有的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即使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如果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應有法律救濟手段。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不動產或動產毀損 權利人可要求恢復原狀
據悉,原草案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 審議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換”主要適用于對動產造成損害的補救,對不動產造成的損害,有些是難以修理、重作、更換的,比如對污染農田所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損害人予以恢復原狀,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換是困難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返還遺失物不再規定具體時限
草案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歸還失主,但本條規定的“二十日”期限過于嚴格,應考慮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抵押
草案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對有些財產,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應予明確。
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抵押行為屬于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條關于“可以抵押”的財產的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動產應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登記
草案規定,以動產作抵押的,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動產的流動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經常變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建議改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記,較為切合實際。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這一條中的“動產所在地”修改為“抵押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