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賠錢和減刑分開看
記者調查發現,普通百姓的“義憤填膺”,并沒有影響法學專家對問題的客觀分析。
“這不是東莞的創舉,早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中,就已經有相應規定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告訴記者。
記者找到了這一司法解釋。
規定是這樣寫的: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東莞市的做法使這個司法解釋更加明朗了。”洪道德認為,此舉符合世界刑法的發展潮流。
為什么普通百姓對所謂的“賠錢減刑”那么反感呢?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分析說,是因為“人們在觀念上存在誤區”,認為“對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該進行報復,讓他償命”。
何家弘說,其實,我國刑事法律的指導思想是少殺、慎殺,能不殺的就不殺,刑法懲罰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人。何家弘告訴記者,案件往往給被害人家庭帶來一些非常現實的問題,如何讓被害人及其家人盡快走出陰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被告人從經濟上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來說,也是一種經濟處罰。如果能通過對被告人的經濟賠償,達到對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應該說,對被害人是有好處的。
“這樣做不會造成不平等也不會出現‘用錢買刑’的現象。”洪道德從法律上分析了人們這種擔心的不必要,“因為平等是相對的,而且此辦法的實施以被害人的同意為前提,同時還少不了被告人的同意”。
何家弘認為,賠錢和減刑應該分開來看,不應該聯系起來。賠錢不是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錢也不可以成為減刑的交換條件。把賠錢和減刑聯系起來,就大錯特錯了。“如果把兩種行為分開來看,這種辦案思路值得提倡。”他說。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鄧新建 王創輝 段體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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