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0日電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通知》稱,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基金安全狀況,建立要情報告制度,行政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隱瞞要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要情發生地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決定人的責任。
通知稱,社保基金要情報告制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領導責任,其他領導按工作分工,負相應責任,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通知解釋稱,要情報告制度是指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審計等部門檢查、媒體披露、受理舉報核實、檢察機關和法院立案審理等方式發現的各類社會保險基金擠占挪用、欺詐冒領等問題按要求上報的制度。
通知強調,對隱瞞要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要情發生地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決定人的責任。責任追究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對已知發生要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對發現要情但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通知要求, 省級基金監督機構于每半年結束后的20日內上報要情統計表。無要情發生也要填報要情統計表。各級基金監督機構要加強要情檔案管理,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