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就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意見答問
“兩高一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意見答記者問
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
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十一局負責人就《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2〕2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十一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以下簡稱《2014年意見》),對網絡犯罪案件的范圍、管轄、初查、跨地域取證、電子數據的收集與審查及其他問題作了規定。《2014年意見》的發布施行,對于依法懲治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正常網絡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國信息技術應用廣泛,數字經濟飛速發展,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隨之快速增長。《涉信息網絡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7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涉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共計28.2萬余件,共涉及66萬余名被告人,且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別同比上升57.18%、28.43%、20.90%、104.56%。其中,詐騙案件數量占比高達36.53%,開設賭場案件占比為14.81%。為有效遏制信息網絡犯罪的增長態勢,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刑事案件辦理的程序規則。
信息技術的進步在提高應用便捷性的同時,也降低了信息網絡犯罪的技術門檻,而隨著相關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信息網絡犯罪的鏈條性、跨地域性、涉眾性特征更加突顯,犯罪形態愈加復雜,社會危害愈加嚴重,防范、查處難度進一步加大。例如,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往往遍布全國,而行為鏈條上負責技術支持、引流、資金轉移、提現等各環節的行為人可能分布多地,有的甚至在境外,大量的異地取證工作制約案件偵辦效率;再如,網絡賭博的涉案資金、賬戶、參賭人員眾多,為逃避打擊,資金流轉過程往往十分復雜,犯罪數額的認定面臨諸多實際困難。有鑒于此,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程序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作出相應調整完善。
針對信息網絡犯罪的快速增長和不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4年意見》的基礎上,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完善,制定了《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程序作出統一規定。《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意見》同時廢止。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制定的主要考慮。
答:《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深化信息網絡犯罪治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辦理程序,為推進網絡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體而言,在起草過程中,著重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貫徹新要求,深化犯罪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網絡犯罪已成為危害我國國家政治安全、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的重要風險之一”“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要求“推動社會治理從現實社會向網絡空間覆蓋,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全面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意見》深入貫徹落實推進網絡治理的新部署、新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規則,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為深化網絡生態治理、推動網絡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應對新形勢,完善程序規則。當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仍然持續高發,且犯罪的鏈條性、跨地域性、技術性等特點更加突顯。《2014年意見》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信息網絡犯罪的新問題、新情況。鑒此,《意見》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辦理相關案件的程序規則作出進一步明確。
三是吸收新經驗,服務辦案實踐。規則來自實踐,服務于實踐。近年來,一線公檢法機關根據實踐情況,充分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在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作了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經驗做法。《意見》吸收實踐中較為成熟的經驗做法,提煉為統一的司法規則,依法規范案件辦理,有效服務一線實踐。
問:司法實踐中,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常常會出現管轄爭議。請問《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有何規范?
答:信息網絡犯罪具有匿名性、遠程性、鏈條性、涉眾性等特點,案件管轄問題較傳統犯罪更為復雜。《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規定,立足當前信息網絡犯罪的執法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了管轄規則。
一是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了明確。針對信息網絡犯罪往往是遠程匿名實施的特點,為方便被害人報案,《意見》依法確定多個管轄連接點,規定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涉及多個環節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二是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并案規則作了明確。《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
三是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分案規則作了明確。《意見》規定,并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分案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對并案偵查的依據、分案移送審查起訴的理由作出說明。對于相關案件未作分案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分案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可以分案審理。公檢法機關在分案前有管轄權的,分案后對相關案件的管轄權不受影響。上述分案處理,應當以有利于保障訴訟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并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問:信息網絡犯罪往往跨地域實施,跨地域取證具有一定普遍性,而相關取證工作需要更多借助信息技術手段。請介紹一下《意見》對跨地域取證有何規定。
答:信息網絡犯罪相關銀行賬戶、網絡數據往往遍布各地,采用傳統取證方式,耗時費力。為此,《意見》立足實踐情況,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取證問題作了規定。具體而言:
一是明確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的規則。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跨地域取證。針對異地調取電子數據成本高、安全性差的問題,公安部建成異地調證信息化系統,為兼顧異地調取電子數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創造了條件。基于此,《意見》明確跨地域調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系統傳輸相關數據電文。同時,要求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二是明確異地詢(訊)問的規則。《意見》規定,詢(訊)問異地證人、被害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辦案地公安機關通過遠程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并制作筆錄。遠程詢(訊)問的,應當由協作地公安機關事先核實被詢(訊)問人的身份。詢(訊)問筆錄經被詢(訊)問人確認并逐頁簽名、捺指印后,由協作地公安機關協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原件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遠程詢(訊)問的,應當對詢(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并隨案移送。
問:針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海量證據的情況,《意見》新增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取證的規定。請介紹一下相關規定和有關考慮。
答:不少信息網絡犯罪涉及海量證據材料,涉案人員也特別眾多,無法逐一取證。例如,在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件中,黑客通過網站“掛馬”等方式可以在短時間內控制數百萬臺計算機,此種情形下,既無必要,客觀上也不可能逐一核實每一臺涉案計算機,從而認定被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量。基于此,《意見》對海量證據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取證的規則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證據選取規則。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對于數量特別眾多且具有同類性質、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選取證據,并對選取情況作出說明和論證。同時,為規范涉案財物處置,保護被害人利益,《意見》還規定,涉案財物需要返還被害人的,應當盡可能查明被害人損失情況。
二是證據審查規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取證方法、過程是否科學。經審查認為取證不科學的,應當由原取證機關作出補充說明或者重新取證。
三是證據采信規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審查認定取得的證據。經審查,對相關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定。
問:“徒法不足以自行。”《意見》發布后,“兩高一部”對貫徹實施工作有何考慮?
答:《意見》對于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有效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規范案件辦理程序,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不斷加大對信息網絡空間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
一是嚴格依法辦案。采取有力措施,指導地方辦案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案件辦理程序要求,切實加大懲治力度,依法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相關案件,突出懲治重點,彰顯嚴懲立場,回應社會關切。
二是強化工作銜接。信息網絡犯罪的手段翻新,要求刑事治理措施不斷優化升級。就完善此類案件的辦理程序而言,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要在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下,暢通執法、司法銜接,強化工作合力,更好地適應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的實踐需要,進一步規范案件管轄和證據收集、使用,確保案件辦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加強普法宣傳。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相關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辦理,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信息網絡犯罪,增強防范信息網絡犯罪風險意識能力,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和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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