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3日下午分組審議了新的物權法草案。有常委會委員提出,老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時,國家應當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費問題上持慎重態度。
原來的物權法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如何處理的規定過于簡單,少數“專家”的解釋更讓無數百姓擔心:“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給房主‘相當于磚頭瓦塊成本’的補償金。”
在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期限是50年或更短的情況,對此應統一延長為70年,使用期屆滿后可采取交納年費的方式進行續期;也有人提出,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由現在的70年延長至100年,甚至延長至150年,從而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長久穩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后,應自動延長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為止。
在吸取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公眾意見后,物權法草案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目前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英凡表示,這一規定具有中國特色。“我們可以買房子,但是不能買房子下面的地。70年后政府規定要交土地使用費,而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和辦法,以及續期的時間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牽動了太多人的利益,可能會引發很大的問題。”
王英凡說:“現在老百姓買房子,多數沒有交土地使用金的概念,而我們法律中卻規定了這一內容。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要考慮得長遠一點,要考慮到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會引起什么問題,會帶來多大的麻煩和困難。”
“如果幾十年以后國家富裕了,難道還非要收土地使用金?”他建議要對這一問題認真推敲,不要留后遺癥。
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煥永也持相近的觀點。他說,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將來的負面影響會很大。
“中國老百姓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傳下去,可到了孫子那一代,房子的情況還說不清,多讓人不放心?”王煥永建議,國務院在制定相關的規定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復斟酌。
(來源:新華網 作者:鄒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