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四十八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那么,何為公共利益?對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在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和向專家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形成了不同的觀點。贊成應該對公共利益作具體界定的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濫用征收權力、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西南政法大學的趙萬一建議,可以概括規定公共利益幾個基本條件,如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妥當性、必要性和適當性,限定公共利益的非私人性,還應賦予當事人聽證的權利,還可以規定允許被征地的農民就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等向法院起訴。
不贊成在物權法中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主要意見是,現實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眾利益,主要還不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
王利明等人認為,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容和受益對象都是不確定的,往往和私人利益交叉,如果把文化、教育、衛生等都納入到公共利益,范圍又太寬。而且公共利益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如消費者利益過去被認為是經濟利益,但現在看也是公共利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今天就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作說明時表示,對這一具有爭議的問題,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不作具體界定,而以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另外,在物權法草案的幾次意見征集中,城鎮集體企業所有權歸屬問題也因其復雜性而備受關注。
從在北京、上海、江蘇、湖南等地調研的情況看,城鎮集體企業產生的歷史背景和資金構成十分復雜,有些企業最初是由個人現金入股或者實物折價入股的,后來有的退還了原始股,有的未退還原始股;有些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借貸,國家和其他方面都沒有投資,但國家提供了政策支持。
而且,近年來我國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形成的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為職工全體持股,有的實際上已經成了私人企業。
綜合上述原因,加上目前我國城鎮集體企業改革正處在繼續深化過程中,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城鎮集體企業的所有權問題,尚待實踐經驗比較成熟時再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較為切合實際,現在物權法對這個問題還難以作出統一規定。
就此,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六十一條關于“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適宜的,建議暫時不作修改。
(據中國青年報; 崔麗 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