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任何向市場的轉嫁行為,都必然以利益交換為基礎,由于政府與開發商都有逐利傾向,住房保障向市場嫁接必然使民生付出更沉重的成本。因此,對于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責任必須予以明確和規范,防止住房保障制度因嫁接于市場而扭曲變形。
被建設部和許多地方政府力推的雙限房,已經開始變味并走向畸形。《上海證券報》對廣州雙限房相關問題的追蹤報道,讀后令人觸目驚心。根據受益對象劃分,廣州市限價房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惠及開發商自身的功利性極強的“自留地”項目。記者抽樣調查的7個雙限房項目幾乎百分之百按照限價房用地配“自留地”的方式出讓,即開發商在拿到地塊后可以留有部分用來自由規劃開發,如可以做高檔公寓、甚至別墅。二是惠及單位的功利性同樣強的豪華自建房項目。廣州花都區新華街風神大道北項目,是目前國內最大的一個限價房項目。然而,這個限價房項目竟然是優先甚至定向銷售給廣州風神汽車公司內部員工的單位自建房:2700多套房源中,70%以上為三房、四房、復式和別墅房型,算得上是“史上最豪華”單位自建房。
雙限房因為過多的功利化因素而走向畸形,乃是住房保障嫁接于市場的必然結果。
住房保障是誰的責任?毫無疑問,是政府——這是全世界公認的對于住房保障的定位,許多國家直接在法律上確立了這一點。比如,早在1901年,荷蘭通過的《住房法》就規定:政府在住房市場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為公共住房建設提供補貼和制定建筑規范。荷蘭憲法中也強調,“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責任。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責任是政府必須認真履行的。在法律的強制力量下,荷蘭政府共建造了239.36萬套公共住房,而荷蘭全國的總人口才1600萬人!
我國法律同樣間接規定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責任。比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在我國,法律所承認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大致有兩種:一是經濟適用房,二是廉租房。這兩種住房又有區別,后者是完全由財政承擔建設責任的,政府只象征性地收取一點租金。而前者則需要通過劃撥土地、免收相關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來為中低收入者提供優惠。
但是,現在的地方政府不愿意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方面加大投入。一方面,土地價格越來越高,土地出讓收益已經成為地方財政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一些地方占到了60%以上)。另一方面,房價越來越高,建造保障性住房的成本與機會成本大大提高。但保障性住房又不能不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推出了一種變通的住房保障措施:雙限房與經濟租用房。
雙限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在于,地方政府不需劃撥土地,仍然可以通過出讓土地獲利,只是壓縮了一部分開發商的利潤。因此,雙限房不過是打了折扣的商品房。但是,開發商愿意主動讓出一部分本屬于自己的利潤嗎?倘若開發商不能得到對等的回報,地方政府試圖通過完全壓縮開發商的利潤以使限價房與商品房價格拉開距離的設想,肯定會因遭到開發商的抵觸而落空。限價房無疑將走向絕路。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就可能通過給開發商“自留地”,允許其建設利潤率更高的別墅來彌補建造限價房的“損失”——這里所指的損失只不過是開發商少賺的利潤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損失。
在雙限房政策下,雖然它被冠以保障性住房的名號,但實際上地方政府不僅不需要投入,不需要減少收入,還能繼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開發商也獲得了同樣豐厚的回報。我們知道,2004年,國發28號文等國家政策要求停止別墅建設,在國家政策嚴厲禁止的情況下,別墅的身價無疑也大大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房地產商卻通過開發限價房換來別墅建設的資格,這自然是開發商求之不得的。
不難看出,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地方政府都能從中獲利,這與經濟適用房中政府不獲利、開發商利潤被壓縮在3%以內的狀況相比,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因此,雙限房受到建設部和不少地方政府的推崇,一些地方甚至直接用雙限房來替代經濟適用房,停止了經濟適用房的建設。
住房保障通過交易的方式來解決,通過嫁接于市場來解決,實際上是在轉移地方政府的責任,這必然導致雙限房的扭曲。
同樣扭曲的還有經濟租用房。經濟租用房是廉租房的“衍生品”。經濟租用房與廉租房最大的區別是,后者租給低收入人群,前者租給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后者的租金是象征性征收,而前者的租金遠遠高于后者,是市場化租金加上政府補貼后的結果。
如果說雙限房轉嫁了政府對中低收入者的部分住房保障責任,經濟租用房則轉嫁了政府對低收入者的部分住房保障責任。所謂的經濟租用房與廉租房相比,政府的負擔要減輕很多,建設廉租房的責任也被部分推卸。這也就難怪,為何一些地方在得到經濟租用房的消息后,爭相模仿了——有些地方直接放棄廉租房建設,代之以經濟租用房。經濟租用房與雙限房的性質決定了,它們不能取代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只有當政府繼續積極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將經濟租用房與雙限房作為一種補充的時候,經濟租用房與雙限房才能發揮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們看到更多的是經濟租用房與雙限房對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取代,這是一種令人擔憂的傾向。
應該認識到,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任何向市場的轉嫁行為,都必然以利益交換為基礎,由于政府與開發商都有逐利傾向,在住房保障向市場嫁接的過程中,民生必然付出更大更沉重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看,廣州市的雙限房走向畸形不是偶然乃是必然的結果。(資深房地產評論人士 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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