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布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以下是答問全文。
一、為什么要制定《特別規定》?
答:按照國務院部署,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大了對農產品價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處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們在檢查中發現,雖然近年來價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現有的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還不能完全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主要有:
一是處罰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經營者。發生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危害性遠甚于一般時期的違法行為。而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在處罰方面未區分特殊時期和一般時期,不能很好的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也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者。
二是執法程序不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為了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必要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簡化執法程序,強化檢查手段,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別的規定。
三是處罰對象局限于經營者,不利于強化對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監管。經營者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能從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違法行為,但根據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對象僅限于經營者,這個問題要通過制定《特別規定》加以解決。
此外,對哄抬價格等行為的界定也需要進一步作出細化,因此,結合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監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特別規定》“特”在何處?
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相對,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于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于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處罰力度不同。相比現行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三、如何理解《特別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于準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并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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