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7日電(記者 翁陽)中國外經貿部今天發布了二00二年第五十六號公告,公布了對進口已內酰胺(Caprolactam)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根據外經貿部二00一年第二十一號公告,中國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俄羅斯的進口已內酰胺進行反傾銷調查。
中國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作出了初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公告》決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七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俄羅斯的已內酰胺(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二九三三七一00)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百分之三十八至百分之五十不等)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