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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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審核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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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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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證券公司申請新設服務部初審 |
由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擬設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和擬設服務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
證券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核,中國證監會不再核準。 |
2 |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 |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后,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開業驗收后,由該派出機構或有關證券公司派人持驗收合格文件到中國證監會機構部領取《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
3 |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初審 |
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外國證券機構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外國證券機構發文,同時抄送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 |
4 |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總代表初審 |
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駐華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外國證券機構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外國證券機構發文,同時抄送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 |
5 |
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展期核準 |
今后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時不再規定有效期,原批文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
6 |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
所有境內證券公司均可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下簡稱B股)經紀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限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B股經紀業務資格許可證。所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B股承銷業務,其中,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B股的主承銷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限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B股承銷(主承銷)業務資格許可證。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無此業務類型的證券公司可以自行到我會換領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并持《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部門辦理有關事宜。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7 |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
8 |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核準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
9 |
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
10 |
境外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在核準境外證券公司外資股業務資格時不再設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
11 |
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效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A股承銷業務資格許可證。 |
12 |
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11項。 |
13 |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核準 |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 |
14 |
證券公司股票主承銷業務資格初審 |
由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
15 |
證券公司主承銷業務資格展期核準 |
今后中國證監會在授予證券公司從事主承銷業務資格時不再規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
16 |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核準 |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不再頒發單項業務資格許可證書。原《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中無此業務類型的證券公司可到我會換領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
17 |
證券公司營業部轉讓、互換初審 |
由受讓方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和有關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有關派出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 |
18 |
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核準 |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其中,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企業債券的主承銷業務。 |
19 |
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18項。 |
20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設立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僅核準有關機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頒發《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許可證》。擬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其從業人員須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 |
21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遷址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憑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
22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設立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20項。 |
23 |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遷址初審 |
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21項。 |
24 |
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變更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憑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
25 |
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注冊資本、出資人、出資比例變更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憑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
26 |
專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業務范圍、業務內容、業務方式變更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 |
27 |
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外派人員審批 |
今后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 |
28 |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 |
由派出機構將《關于加強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2]312號)轉發至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規定準備申請文件,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由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或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談話,并對談話對象做出談話評定(談話地點為中國證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