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日電(記者 齊彬)“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這意味著在不久的將來,財產權將上升為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知名法學專家徐顯明教授今天在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今年四十五歲的徐顯明出身山東農村,當過生產隊長,留過洋。由于其在法學,特別是人權研究領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輿論稱為“中國最著名的人權專家”。
徐顯明認為,雖然現行《憲法》總綱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但在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系中并無財產權的地位,也就是說,目前中國公民的財產權僅是民事權而非基本人權。
他進一步分析說,財產權的表現形式就是允許人們自由進行利益追逐和交換,這是人類社會發展最為長久和有效的動力。因此,財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對于個體來說談不上真正的自由;對于整個社會來說,也缺乏長期動力。
中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后,鼓勵人們追逐財產和利益,等于開挖了社會進步的動力之源。但目前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公民信用觀念的養成。
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收入就是財產,徐顯明認為,對收入的保護,也就是對財產的保護。因此,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理解成十六大報告明確了公民財產權應得到保護的原則。
所謂非勞動性收入,在徐顯明看來,包括財產增值帶來的收入、進入資本市場帶來的收入、通過智力行為由證券金融等要素而帶來的收入以及通過獲贈、繼承、受獎等收入。特別是通過知識而獲得的收入,因為知識就是資本,知識就是財富。這些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
徐顯明還表示,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這預示著中國的財產制度和財產權利制度將要發生變化。把資本納入,就是允許資本和勞動力自由結合,其實質也是保護財產權的一個方式。一個社會如果把資本流動限制起來,不允許和勞動力自由結合,就不能使資本獲得最大的效益。
徐顯明認為,切實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將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寫入憲法。從保護方式和保護性質來說,這與財產權作為民事權完全不同。比如,憲法的規范對公共權力有一種防范性質,財產權排斥的第一個對象就是公共權力,以往的隨便充公、罰沒,也就是百姓所說的“三亂”,就構成了嚴重違憲。而民事權利則沒有那么嚴格。
徐顯明認為,十六大的精神將成為今后修憲工作的根本指針。人們有理由相信,通過修憲,使公民的財產權由民事權利上升為憲法權利,從一般權利上升為基本人權。如此,中國公民將享有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獲得長久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