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一個月前,中國移動通訊向社會公布:他們已經正式開通“彩信”業務,“用手機拍照,把照片當短信發給朋友”,頗具誘惑力。于是,在幾天前剛剛結束的中國國際通信設備技術展上,具有內置數碼照相功能的幾款手機受到青睞。
可拍照手機,今年9月登陸南方沿海城市,市場銷售熱得燙手,高科技產品的新奇使手機市場又見春光。但人們在享受它所帶來的樂趣與便利時,也有一種擔憂:圖謀不軌之徒、別有用心之人會不會利用它偷拍?會不會成為侵害他人隱私權的便利工具?
中山市:女孩兒聲稱要拍同事丑態
10月29日,在廣東省中山市電信街的一家手機專賣店里,記者第一次看到了可拍照手機。
這款手機,與普通手機大小相仿,只是機身略顯厚重,屏幕不小,數碼相機的鏡頭,就安裝在機身后背接近中部處,快門則在正面屏幕下面。
記者見到此款手機捧在一位年輕女孩兒手里。那女孩兒瞪大眼睛,直勾勾地看著屏幕,神色驚喜,屏幕里面則是站在對面的售貨小姐的臉。此時,售貨小姐還在不停地介紹:“這里面的相機分辨率是640×480,就是說,拍出的影像十分清晰,同時還有夜間拍攝功能。它還支持JPG、GIF圖像格式,只要按動鍵盤,幾秒鐘就能將照片傳到同樣具有“彩信”功能的手機上去。如果到電信部門申請開通某些功能,就能迅速將照片傳到網上……”
女孩兒聽了,扭臉對身邊的女伴兒說:“好啊,要是把肥姐吃飯的樣子拍下來傳到網上去,公司的人都能看到啦!”
但最終,她沒有買,原因是這款手機價格高達5900元一部!
深圳市:柜臺前拍照,對方未察覺
走在深圳的街道上,不時可見街道兩側的高大建筑物上懸掛著巨幅可拍照手機的廣告牌;而深圳的媒體,每天都刊有此類手機的廣告。10月30日,記者來到位于華強大廈北邊的某通信公司的分店,找到了出售可拍照手機的柜臺,這里顧客最多。
據一位女店員介紹,現在賣的這款手機是9月30日上市的,雖然價格高達五千多元,但比較好賣,最多的時候一天可賣二三十部,購買者大多是年輕人。
柜臺前,一位男青年端詳著一部手機,并在店員的指導下,裝作打電話按鍵的樣子按下快門,距他三米左右的一位中年婦女就被清晰地拍了下來,雖然中年婦女面對男青年,卻絲毫沒有察覺。
北京市:售貨小姐說,把我的照片刪掉
11月3日,記者在北京市內轉悠了半天,發現較小的手機專賣店,都沒有可拍照手機。
在和平里一家手機專賣店里,一位售貨小姐告訴記者:“如果你真想買,我們可以從總店調過一臺來。因為價格太高,一般價格在6000至7000元。問的人挺多,買的人太少,我們店就沒進貨。”
經過咨詢,記者來到某通信公司總店,恰巧遇到一位小伙子正在買可拍照手機,價格是6300元。小伙子交完錢,似乎還有點不放心,對售貨小姐說:“我再試試。”便沖著她按下快門,花容立現屏幕,小伙子滿意地點點頭,售貨小姐便將手機重新包裝好,就在小伙子要轉身離去時,售貨小姐突然叫了聲:“先生等等,你得把我的那張照片刪了,不然,你傳到網上我不就成了廣告了嗎?到時候還得和你打官司……”
由于可拍照手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所以給許多人帶來不安,如果有人用手機偷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將使人們防不勝防。針對這一說法,記者進行了廣泛的采訪。
銀行職員:別把什么都看成洪水猛獸
在民生銀行工作的馬先生買了部可拍照手機,他一邊展示著手機的拍照功能,一邊對記者說:“我買這部手機就是覺得它好玩兒,從沒想過用它干點不軌之事。人們應該享受高科技產品帶來的樂趣,別把什么都看成洪水猛獸。知道我買手機的人見面總是問我,偷拍點兒啥?聽著真煩,這算不算侵害名譽權呀?”
生產廠家:偷拍不一定用手機
記者通過電話與廣州生產某款可拍照手機的公司取得了聯系,該公司負責銷售的陳先生說,手機具有拍照功能是為了方便機主進行創作,以推動MMS(彩信)的發展。現在市場上能拍照的產品這么多,“偷拍不一定要用手機”。當記者提出手機具有更強的隱蔽性,不易引人注意時,陳先生的答復是:“這是個敏感問題,不予評論。”
技術人員:專業人員不會用它偷拍
“如果我要偷拍就不會選擇可拍照手機,因為它內存太小,功能并不是很強。”來自香港,在深圳做生意的車先生曾在某手機品牌公司擔任多年的工程師,對各種電子設備了如指掌。他說,某款手機在香港上市有些日子了,購買者主要覺得新奇好玩,而“專業人員不會選擇它偷拍”。但車先生又說:“不過,也不排除一些人利用它搞惡作劇。”他說:“據我所知,大約一年前,在香港一些健身場所已經貼出告示,禁止帶可拍照手機進入女更衣室、桑拿間等。”
律師:發生侵權,依法追究責任就是了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耀輝對記者說,在當地市場上沒見到這款手機,不過,他很關注這件事。他說:“我相信,這款手機一旦在通遼上市,也會成為搶手貨的,因為它具有新奇感和實用性。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生產這類產品,產品本身沒有問題。再說,侵害他人隱私權不一定非得偷拍。可拍照手機和侵害他人隱私沒有必然聯系。如果一旦出現因用手機偷拍而觸犯他人隱私的事情,受害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就是了。何況,訴訟證據可用現場照片及影像資料,說不定,這種手機還能幫上忙呢。”
中國消協:應給消費者以使用提示
中國消費者協會一位負責人,在11月8日接受了記者采訪。他說,可拍照手機的確存在侵犯公民隱私權的隱患,假如一些人隨意拍攝并隨意使用別人的肖像,進行一些商業的、非商業的操作,將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商家在銷售可拍照手機的過程中,應本著負責的精神向消費者提示什么場合適用本手機。
安全局:似乎難以規避“專用間諜器材”之嫌
福建省福州市國家安全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當地媒體記者的采訪時說,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中對“專用間諜器材”是這樣解釋的,即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這位負責人說,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機的微型鏡頭藏在手機背部,推開鍵盤部分鏡頭才會外露。鏡頭如此隱蔽,可以肯定有竊照的可能。別有用心者或從事竊取情報人員,可以在所要竊照的目標和人物前,佯裝打電話,輕而易舉地拍下一些機密和個人隱私。比照有關法律,這種可拍照手機,似乎難以規避國家安全法中規定的“專用間諜器材”之嫌。
公安部門:有些高科技產品不知屬誰管
根據相關規定,監聽監視設備的生產安裝須經公安部門批準,那么市場上銷售的可拍照手機、內置數碼相機的掌上電腦等,是否在此列呢?記者撥通了公安部有關部門的電話,一位工作人員稱,如果只代表個人意見,他倒是可以說兩句。他說,就他個人所知道的情況,不知這些產品應屬誰管。現代科技發展得飛快,很多高科技產品的性質難以界定。他個人認為,無論是手機還是掌上電腦,盡管經過了改裝,但仍屬于手機、掌上電腦一類,很難禁止人們使用。至于偷拍則屬個人行為,只能由法律約束,比如錄音筆,以前說要管,但后來都被人拿著公開錄音,“這就沒法管”。
作者:崔立偉 杜雅文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