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5日電臺灣的“行政院”今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改草案,為十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改。按照程序,《條例》經過臺“立法院”通過后,即可成為法令。
臺“行政院長”游錫堃稱,修法的主要精神在于符合民眾需求,建構兩岸在社會、文教及經貿各項交流的新秩序,完成立法后,將有助于提升兩岸交流品質,促進兩岸關系良性互動。
據“中央社”報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部分條文修改草案,增加二十九條、修改二十六條,刪除一條,共增修刪五十六條;規范架構則從當初的的“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轉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修改范圍包括兩岸協商、人員往來、兩岸通航、經貿交流以及文教交流。
在備受關注的兩岸協商部分,有三項較大修改,包括一、增加公益性質的法人團體為輔助協商;二、增訂監督機制,以期有效使用民間團體的協助,并確保公權力及公共利益不被侵蝕;三、增訂兩岸協議處理規定,以厘清行政、立法部門的權責,并落實立法監督的作用。
據稱,雖然修改草案增加公益性質的法人團體輔助協商,但海基會的地位不受影響,不過也不排除在海基會以外,未來可能出現其它的民間團體(須符合一半以上經費由當局捐助的條件)參與協商。
在人員往來方面,修改條文中將身份與居停留制度作區隔,居留的權利不以身份的取得為前提,大幅增加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停留的可能性及彈性。
此外,考量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減讓承諾,草案中增加大陸商務人員赴臺停留、短長期居留的制度,以使大陸人士在不影響安全及沖擊就業下,得以較有彈性及符合實際需求赴臺居、停留,以從事正常的商務活動。
至于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也由以往的“許可制”改為“申報制”;但是一般公務員或是情報機關未具公務員身份的人民,仍應有許可機制予以規范,如果未經審查許可擅赴大陸地區,將予以加重處罰。
另一方面,對于臺灣地區人民到大陸地區任職,草案中明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除了兩岸條例或其它法律另有禁止或須許可的規定外,可以擔任大陸地區的職務或為成員;但是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其它具政治性機構、團體的職務或為成員,則在絕對禁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