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見義勇為撞死賊無罪”,8月31日,各大網站上的這則新聞吸引了眾多網民的眼球,點擊率飆升。
消息來源于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裁判摘要”中明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后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備受矚目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點左右,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在成都市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鏈后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車追趕至成都三環路龍潭立交橋上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胡遠輝身亡。
去年5月,羅軍及胡遠輝的家屬要求成華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并索賠56萬余元。去年底,成華區法院一審認為,張德軍等人追趕的主觀意圖是想將嫌犯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是合法、正當的。張最終被判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發布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據是什么?可能會起到什么樣的效果?四川省高院的相關人士詳解了典型案例發布內情。
“張德軍見義勇為一案,被宣告無罪,同時判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社會道義的要求,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良好的導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說。
“而且,張德軍追趕胡遠輝和羅軍,是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揚正氣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任何一個正直、善良的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張德軍的追趕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也沒有實施主動傷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張德軍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抓捕而產生的傷害后果及損失,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屬于公民正當、合法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傷害后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為典型案例,是對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即以后類似案件都按此標準來裁判,同時也是向社會昭示,司法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和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從而向全社會倡導一種見義勇為、弘揚正氣的道德風尚。
“但這并不說明,在任何情況下,見義勇為公民都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位人士強調說,見義勇為不負責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檢、法等部門。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傷害,見義勇為公民將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如果見義勇為公民在制止、扭送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行為,如違法使用手銬、警械等捆綁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沒逃跑,公民卻持棍棒將其打死打傷,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一樣受法律保護”。(張曉東 鄭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