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成都商報消息,昨日,四川省高院發布今年第二期典型案例,指導全省各級法院判案。在“裁判摘要”中明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后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張德軍見義勇為判無罪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時許,成華區圣燈鄉人民塘村3組,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鏈后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上其奇瑞轎車追趕至三環路龍潭立交橋上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胡遠輝身亡。
去年5月,羅軍及胡家屬要求成華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的刑事責任,并索賠56萬余元。去年底,成華法院一審認為,張德軍等人追趕的主觀意圖是想將嫌犯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為是合法、正當的。張最終被判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都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見義勇為不負責前提:
嫌犯逃跑+以扭送嫌犯為目的
四川省高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立即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處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屬于公民正當、合法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后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解釋說,按照該案的核心精神,犯罪嫌疑人是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檢法等部門。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傷害,見義勇為公民將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要負責前提:
嫌犯未逃或公民故意違法
“該案不僅具有典型的法律意義,更具有典型的社會意義。”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指出,該案判決社會效果好,將該案作為典型案例發布,可以弘揚社會正義。但該人士同時指出,如果見義勇為公民在制止、扭送中,存在故意違法行為,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這一觀點并不說明,在任何情況下,見義勇為公民都不承擔法律責任。”該人士稱,如果見義勇為公民在制止、扭送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行為,如違法使用手銬、警械等捆綁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沒逃跑,公民卻持棍棒將其打死打傷,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一樣受法律保護。”(黃慶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