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高票通過監督法草案。社會各界關注的監督法終于出臺,從而使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權行使更加規范化程序化
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
監督權的行使,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使之規范化、程序化。這些年來,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監督權的行使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有益的經驗,但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
現在,我國進入了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深刻變化的國際環境,艱巨繁重的改革發展任務,復雜多樣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都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制定監督法,對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大依法加強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監督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效性
制定歷時20年,涉及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國家體制
“因為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強,涉及到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國家體制。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三權鼎立’,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或者說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的劃分。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與‘一府兩院’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雖然職責分工不同,但他們的工作出發點和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從國家體制來講,監督權的行使涉及到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所以,制定監督法需要處理好這些關系,要能夠準確地反映出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國家體制,準確地把握人大監督的特點,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優勢,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需要時間,需要通過實踐積累經驗,統一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監督法制定為何要歷時20年時說。
他說,正是因為這些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制定監督法高度重視,反復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在這些大量深入、細致工作的基礎上,各方面對人大的監督工作和制定監督法的認識越來越統一,所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初審的基礎上,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經過三次審議修改,今天得以通過,所以用了這么長的時間。
喬曉陽還強調,在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方面,監督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首先,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的重點,是緊緊抓住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其次,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計劃地選擇若干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監督法明確規定了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確定的6個途徑,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問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反映集中的問題、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集中的問題,等等。
從這些途徑確定的監督內容來看,都是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比如對政府工作中的“三農”問題、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障、拆遷補償等等;對“兩院”工作中的執行難、告狀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人大常委會抓住了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反映強烈的、又帶有共性的問題實施監督,這種監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圍繞這些問題開展專項工作監督,把對有關主管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存在的問題寓于其中,實際上也體現了對人大選舉和任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喬曉陽還表示,監督法明確規定,“一府兩院”要將對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一府兩院”要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再次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這就意味著一旦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工作監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實實在在的成效來。
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工作監督的情況,包括“一府兩院”執行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都要向人大代表通報,并且向社會公布,要把人大的監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在解釋監督法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所作的相關規定時,喬曉陽說,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發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職權、明顯違法的,比如擅自設立審批、收費、罰款、強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這一類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撤銷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喬曉陽強調,監督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兩高”的司法解釋對審判、檢察工作具體應用法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確實也存在著有些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監督法參考了立法法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對“兩高”司法解釋的備案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
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將人大常委會長期履行監督職責的實踐經驗提高到法律層面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中,委員們認為,監督法草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正確處理了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正確處理了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開展工作的關系,體現了民主集中制、集體監督、有序監督的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作監督法修改情況的報告時說,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服從并服務于國家工作大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的內容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應予完整表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濤在分組審議時說,監督法的制定有著非常好的基礎,長期以來,不管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責還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責,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制定的監督法涵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有利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更好地、更規范地履行監督職責,提高監督水平和實效。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的任務就是提高立法質量和監督實效。監督法的出臺,對于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質量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提高監督質量與實效,進行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舉措。將人大常委會長期履行監督職責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經驗,提高到了法律的層面上,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說監督法草案經過四次修改,我認為基本成熟,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體現了以憲法為依據的立法原則;二是體現了走中國特色政治發展道路的基本精神;三是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責規定得明確,可操作性強;四是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正確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職權
結合人大監督工作的實際,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的政治性很強,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因此,準確把握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原則,對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正確行使憲法賦予的監督職權,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是至關重要的。
楊景宇介紹,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也應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九條對確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的途徑作了規定,建議對執法檢查的議題如何確定也應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監督法通過后,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2000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是否繼續有效,應予明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兩個“決定”為加強全國人大監督的有關工作程序未納入監督法;有關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主要程序盡管已經吸收到監督法中,但也還有一些很具體的工作程序沒有也不必寫進監督法。因此,監督法通過后,這兩個“決定”仍然有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士能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說,監督法從醞釀、論證、起草到現在第四稿,前前后后歷時20年了,這些年來,特別是從這幾次的審議情況來看,都充分發揚了民主,從理論到實踐都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應該說已經很成熟了。今年6月份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三次審議稿進行了討論,今天提出的第四稿充分吸取了大量的修改意見,能夠充分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體現了人大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人大依法履行監督職權,保障和規范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上次審議中提出的一些比較重要的修改意見,應該說這一稿里都已經吸取了。這一稿處理得比較恰當,提出了定位的問題,從人大的監督工作,明確為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這樣比較符合人大監督工作的實際。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區別不同情況對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加以深化、細化,作出具體規定;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規定的,作出原則規定,為進一步改革留下空間;缺乏實踐經驗,各方面的意見又不一致的,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補充完善。這樣的立法思路,是科學的、適當的。
可以說,監督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人大常委會更加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更好地行使監督權,使監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實效。有針對性地開展經常性的專項工作評議,直至問題得到切實解決,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量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
(據《人民日報》;毛 磊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