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6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15日,北京市政府在首都之窗網上公布了《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該《規定》于3月1日起實施。《規定》中明確指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據悉,《規定》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除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定的繳存單位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定的繳存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也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首次被列入繳存范圍。《規定》還明確了5種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同時,《規定》刪除了征求意見稿時的“單位逾期不給職工辦理公積金最高可罰5萬元”條款,對此,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說,因為國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條款已有相應規定,因此刪除了“若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而逾期不辦理的,可對單位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的條款,避免重復規定。
此外,《規定》中強化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能力,明確其為直屬市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及執法監督等職責,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孟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