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 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 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 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 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 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 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 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 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 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 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 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 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 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 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 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 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 的戒嚴;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 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 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 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 、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 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 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 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 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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