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官腐敗的變化趨勢
文/鐘文
最近,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完成了《中國高官腐敗的特點和變化趨勢研究》,以副部級以上高官的腐敗案件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過去二十多年(1978-2002年)來查處案件的特點和變化趨勢進行系統研究,籍以揭示自改革開放迄今,腐敗的發展狀況和反腐敗的變化情況。其中,指出腐敗滋生的制度根源,對促進中國的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九十年代司法懲處腐敗高官劇增
在1992年之前,中國查出的高官腐敗數量遠比較大,但付諸黨紀國法懲治的不多。權威數據表明,僅1987-1992年受到查處的省部級官員就達一百一十人,其中1990-1992年為七十九人。但是,從嚴重的腐敗案件,也就是真正受到嚴厲的黨紀、政紀處罰,甚至被司法機關判刑的高官數量來看,1992年之后則大幅度增加。特別是受到司法機關判刑的人數,在案例庫所收錄的六十四件高官腐敗案件中,有三十一件被移交到司法機關,并依法進行了宣判,另有四件案件尚未宣判。而在1992年之前,只有五人被判刑,此后則達到了二十六人。
從涉案金額上看,九十年代查處的案件與八十年代相比有大幅度提高。1992年前,在統計的案例中,貪污、受賄等罪的涉案金額都沒有達到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而后的三十七件案例中,有二十七件涉案金額超過十萬,其中十二件超過百萬,更有四件超過千萬;而2000年之后發現的五件案例,涉案金額都超過百萬。為此,通過查處腐敗案件直接挽回的經濟損失也在迅速增加。上述現象表明,九十年代后期查處的一些案件的嚴重程度遠遠超過了以往。
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形成腐敗高發期
在發案年份可以統計的五十四個樣本中,有四十三件的開始作案的時間在1998-1995年之間,成為腐敗的多發期。值得注意的是,八十年代是國家部委腐敗現象比較嚴重,而九十年代則是沿海地區成為腐敗高發帶。
從統計中發現,在1992年之前,國家部委的腐敗要案所占比重較高;到九十年代初期有所減少、中期又開始有顯著增加。這兩個時期國家部委官員腐敗行為的特點有所差異。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體系內部的腐敗,特別是通過政府部門經商的方式涉足經濟領域,利用審批權力謀取利益。在中央要求黨政機關所屬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之后,這種腐敗現象在逐漸減少。但是,1992年之后,又有一種新的腐敗形式在國家部委中出現,就是高官與一些地方性的企業勾結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權力,為這些企業謀取利益。如果說前一種腐敗類型還是以單位腐敗為主的話,后一種腐敗基本上是這些政府官員個人的行為,自身直接從中獲利。值得注意的是,在統計的高官腐敗案件中,有六件與金融部門有關,還有四件與企業股票上市有關,這些案件涉案金額非常龐大,突現了中國重要經濟部門的金融監管,在九十年代初、中期有很多的漏洞。
從地域分布來看,改革開放之后,沿海地區高官腐敗的發案率稍高于內陸地區,而平均案值則明顯高于內陸地區。在統計的六十四件高官腐敗案件中,北京最多,為七件,其中三件是部委直屬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在沿海地區中,海南是最多的,有四件。相比較而言,沿海地區發案率稍高于內陸地區。但從案值來說,沿海和北京、云南等經濟較為發達省份高官腐敗的涉案金額明顯高于內陸省份。
高官腐敗出現窩案、串案增多
早在1989年,鐵道部副部長羅云光的受賄案就因涉案人員人數之廣、層次之高而在全國引起了很大震動。從那以后,全國紀檢機關陸續揭露出了一批新的腐敗窩案、串案,涉及到省部級以上官員,包括因"無錫新興公司非法集資案"而浮出水面的王寶森、陳希同貪污、挪用公款案,因"康賽案"而被揭露的吳文英、徐鵬航受賄案等。而廈門遠華案的涉及面更為廣泛,僅省部級官員就有二名。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現的窩案更是令人擔憂。早在1996年,原中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正廳級)因受賄61萬元被判死緩,此案涉及原泰安市委副書記、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公安局長等六人,當時受到了廣泛關注。此后又發現了多起地方主要黨政領導集體腐敗的窩案。最近的一起就是2000年偵破的遼寧"慕馬案",涉及副省級干部一名,副廳級四名,正處級十一名,縣處級七名,非法所得二億多元人民幣。
九十年代后腐敗潛伏期拉長
經研究分析發現,1992年以后高官腐敗案發案時間大都在九十年代初期。與此相對應的,案件的潛伏期在增加(如表5所示)。1980-1988年期間被發現的七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間被發現的九起案件,平均潛伏期分別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處;但是在1992年之后被發現的起案件,腐敗潛伏期不斷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發現的22起案件平均潛伏期為3.32年,1998-2002年期間被發現16起案件平均潛伏期竟然達到了6.31年。
根據高官腐敗案從被發現到宣布查處結果的時間跨度來看,1992年之前的十七件案例中,平均處理時間為0.41年,其中有十一件當年宣布了查處結果;而在1992年之后已經宣判的四十三件案件中,平均查處時間為1.88年,其中只有五件當年宣布了查處結果,最長的達到了四年。從受到司法判處的情況來看,1992年之前的五起案件從被發現到被判處的平均時間跨度為1.2年;而1992年之后的二十六起案件的平均時間跨度為2.27年,增加了將近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1992年之前的十七起案件中,所有腐敗高官在案發時間的職務與其開始進行腐敗行為時的職務相同;而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起案件中,有二十二名腐敗高官在第一次進行腐敗行為之后,到案發前的這段時間還升了官。這說明,中國的干部考核選拔體系存在一定的問題。
高官腐敗主要經由案件牽連才被揭露
盡管從官方統計的數據看,每年通過舉報而被查處的案件占全部查處案件的比重相當高。但是從高官腐敗情況來看,主要還是通過案件牽連而被發現。在可查的三十六件案例中,有二十九件是因案件牽連被發現的,占80.6%,有五件是經由舉報而查出的,有一件因投案自首,還有一件因行為受檢察機關懷疑而發現。這一方面反映了現在對于高官的權力監督,方方面面都還遠遠不足夠,也很不完善。
中國高官腐敗的主要罪狀是受賄。在可以統計的二十四件受賄罪中,行賄人達到十人以上的僅有一件,剩下的二十三件案例中,平均是三個行賄人,其中有六件是一人。事實表明,大多數涉案的高官在作案手法上比較謹慎隱蔽,受賄金額巨大,但行賄人數很少,個人得益豐厚,但減少了被揭發的風險。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黨政官員都會結交一些工商界的朋友,這在有的時候是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但能夠"近水樓臺"的業者,往往成為賄賂的特許提供者,有的甚至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由于減少了官員直接受賄被發現的風險,也往往比較能為一些高官所接納。
高官腐敗家人涉及現象增多
從分析案情可以看出,配偶(一般是妻子)、兒女在高官腐敗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事實表明,家人在官員不知情的前提下進行腐敗行為的情況很少。有的時候,家人的貪婪助長了官員的腐敗行為,使得他們加快暴斂財富的速度;而有的時候,政府官員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過辦公司的方式把黑錢洗白。據不完全統計,1992年之前的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三件有腐敗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十九件,是家人在高官進行腐敗行為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在80年代,如果有"生活作風問題"就是一個很嚴重的罪名。到了九十年代,這已經基本算不了什么事。很多人認為,"生活作風"屬于個人問題,并不能算是腐敗。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風問題"往往成為官員跨出腐敗的第一步,原江西省省長倪獻策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據不完全統計,在案例庫中收錄的64名高官中,至少有14件涉及高官的"生活作風問題"。
腐敗官員的家人及貼身親友利用其權力和關系,狐假虎威,巧取豪奪,謀取巨額經濟私利的現象,敗壞了公權力的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所謂"五十九歲現象"不明顯
專家們對案例庫也初步進行了"59歲現象"的實證分析。研究結果表明,各年齡段的腐敗高官人數分布,"五十九歲現象"似乎并不十分嚴重,因為五十九歲前后開始作案的高官人數并不如想象中的集中。相反,五十三歲以下的省部級官員有十七人,超過了半數,占53.1%。考慮到省部級官員年齡本來就偏大的因素,從這一分析無法斷定"五十九歲現象"的存在。
但是,進一步研究發現,五十七歲以上開始作案的案件相對比較集中,在十二件發生在1987-1994年之間的腐敗案中,1992-1993年之間就有六件,占了一半。當然,這只能說明其相關關系,還是無法證明其開始作案的動機就是"五十九歲現象"。不過,有一些具體的案例確實說明了這種情況的存在。由于中國領導人加快了干部年輕化的步伐,無形中從制度上減少了"五十九歲現象"產生的客觀環境。
(摘自香港《經濟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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