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該治誰的罪
文/王進
「性賄賂」正成為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動向,「權色交易」已發展到讓人忍無可忍的地步。
近日,南京一位法學研究生呼吁立法制裁越演越烈的「性賄賂」的論文,在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法學專家爭議激烈,各持一說,而接受采訪的普通百姓多數表示:「該治。」
比用金錢賄賂為害更大受害人更多
百姓贊成制裁「性賄賂」
到目前為止,關于要不要給「性賄賂」定罪的爭議,還僅限于法學專家。與專家各持一說不同的是,普通百姓大多贊成給「性賄賂」定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百姓幾乎都脫口而出說:「該治。」記者采訪的酒店經理、酒樓老板、公司員工、醫院大夫、歌廳服務員以及律師、警官、檢察官、法官和政府官員、史學學者等人中,大多認為「性賄賂」危害大,違反道德倫理觀念,應該治罪,對手中握有權力的人更應多一些限制。
與專家們另外一個不同之處是,普通百姓正是認為「性賄賂」有違傳統道德,所以應該治罪。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士說,「性賄賂」有違傳統道德,危害家庭和社會,不定罪社會公德就沒有標準了;一位司機說,這種行為比用金錢賄賂更厲害,更普遍,受害的人更多,違反道德倫理觀念;一位高級警官認為,給「性賄賂」定罪完全成立,特別是對于手中握有權力的人來說,這樣的限制更成立。
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12月15日表態說,「性賄賂」同樣屬于犯罪,未來修改法律時,應考慮將「性賄賂」罪納入刑法。
涉及婦女該被治罪嗎?
多數人認為,應主「治」行賄人和受賄人,涉及婦女應區別對待
賄賂罪里,被治罪的是行賄和受賄人,肯定不會給「錢」治罪。如果「性賄賂」被定罪,那么其中涉及到的婦女該不該被治罪,又如何治罪呢?這是給「性賄賂」定罪的一個難點。
一位對給「性賄賂」定罪持否定看法的檢察官認為,這實際上是對婦女的歧視,等于事實上把婦女當成了商品。一位法官也說,給「性賄賂」定罪處罰誰?行賄受賄的人該處罰,其中的婦女算不算?這可能導致犯罪主體的變化。
一位年輕的女大夫這樣說,給「性賄賂」定罪主要是治行賄人和受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婦女應區別對待。如果婦女從中得到好處,或主動出賣自己的身體行賄,應該治罪;如果這個婦女是被人利用,就不該處罰,或用別的法律手段制裁。一位政府官員也贊成這一意見。他補充說,對案件中被人利用但得到好處的婦女也應制裁。
一位歷史學博士也說,給「性賄賂」定罪目的是要判行賄者和受賄者,不是判婦女。因為婦女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但行賄人如果是婦女本人,也要制裁。
那位在酒店工作的女士說,制裁「性賄賂」案中涉及的婦女,并不等于歧視婦女,因為男人也有從事色情行業者。
法學專家各持一說
反方:取證難,量刑難
正方:有困難就可以不規定?
媒體報道稱,金衛東觀點一經披露,再次引起法學界的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銘暄教授認為,「立法制裁『性賄賂』,非其時。」他說,在國人的觀念中,「性賄賂」雖是權色交易,歸根結底是男女關系道德品質問題,不能上升到法律問題。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北京大學刑法學陳興良教授表示,該罪名進入《刑法》還有待論證。一是取證方面有難度。很難對賣淫、不正當的性行為及以換取權力為目的的「性賄賂」加以界定和區分;二是量刑上該罪很難找到一個尺度。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孫國祥教授說,從立法趨勢看,提出這個問題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認為,現行《刑法》規定賄賂只能是財物,狹窄了些。至于如何認定,是操作上的問題。難道「性賄賂」因為證據難找就可以不規定?財物賄賂也常常是「一對一」,往往不留現場,《刑法》照樣規定懲治。
另據有關人士介紹,中國《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賄賂」的概念出現。1915年日本一法院曾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歐洲、北美和亞洲一些國家刑法典也將「非財產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
權色交易:職務犯罪新動向
這是再次引發此次爭議的大環境
據報道,1999年,廣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中,被查處官員百分之百包養「二奶」。某省一領導接受某女「性賄賂」后,答應委任她擔任該省駐港辦事處領導之職,該女之弟又迫使該領導多次為其走私犯罪大開綠燈,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性賄賂」案例。
法律界人士認為,權色交易有蔓延擴大的趨勢,與「性賄賂」有關的案件逐年上升,「性賄賂」正成為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動向。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武延平教授分析說,「性賄賂」大量出現與中國經濟發展現狀有關。過去金錢對人們誘惑很大,是因為誰都沒錢。現在,不是巨額的經濟利益,已經不可能使一些官員動心。這時,「性賄賂」就顯出威力來了。
摘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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