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定律無所不在
熊秉元
即使經濟學號稱是“社會科學之后”,而且被認為是具有“帝國主義”般的霸氣,這些可能只是虛名。諾貝爾獎得主科斯的看法是,目前經濟學者唯一能堅信不移的,只有“需求定律”。而且,即使需求定律簡潔明了──價格和數量呈反向變動──可是連這點都經常受質疑。
在社會科學里,經濟學是唯一享有“科學”這種稱號的學科。而且,這不是經濟學者們之間自我標榜,在自然科學外,經濟學是唯一沒有諾貝爾獎的學科。
不過,即使經濟學號稱是“社會科學之后”,而且被認為是具有“帝國主義”般的霸氣,這些可能只是虛名。諾貝爾獎得主科斯的看法是,目前經濟學者唯一能堅信不移的,只有“需求定律”。而且,即使需求定律簡潔明了──價格和數量呈反向變動──可是連這點都經常受質疑。
兩位歐洲學者最近發表的一篇論文,就提出非常有趣的反證。
在以色列,托兒所育幼的時間由上午七時半至下午四時,雖然大部份的父母都準時接走子女,可是也總有少數父母遲到。兩位學者福至心靈,針對十家托兒所進行實驗:凡是遲到十分鐘以上的父母,要繳罰金以幣十元──在以色列,闖紅燈罰八千五百元。
根據需求法則,價格上升,需求量將下降。因此有了罰金后,遲到的父母應該減少才是。可是,事實恰恰相反,更精確一些的說法是,遲到的父母幾乎變成原來的兩倍──價格上升,需求反而增加!
對于這種“異常”現象,兩位學者提出好幾種可能的解釋。其中比較有說服力的,是從“規范”的角度分析──遲到不罰錢時,老師們照顧孩子是額外負擔,所以父母于情于理盡可能避免;可是,一旦有罰金,等于是把逾時照顧變成一種商品。既然是有價商品,當然可視個人情況,按價購買。因此遲到的父母增加,其實是價格機能發揮作用。
而且,從需求法則的角度著眼,價量反向變動的關系仍然成立!沒有罰金時,老師們對于逾時未領的孩子,事實上沒有法律責任,因此孩子們的安危,遲到的父母必須自負其責;有罰金后,老師們等于是對逾時托嬰收費,因此孩子們安危的責任,轉到老師們身上。
也就是說,沒有罰金時,遲到的父母(對子女安危)要負責任的代價高;有罰金時,遲到的父母要負責的代價低。代價高時,就少買一些(遲到);代價低時,就多買一些(遲到)──追根究柢,還是價量反向變動!
由此可見,在這個事例里,貨幣或名義價格實并不是焦點所在,經濟學者關切的是,名義價格隱含的信息,以及這種信息對行為的影響。而且既然人會受誘因的影響,因此需求定律透露了一點重要的啟示:設計組織和制度時,不能忽視價量反向變動的鐵律。
例如在機構里,說真話的成本(價格)上升時,說真話的人將減少;在家庭里,父母讓子女親近自己愈困難(價格愈高)時,子女愈不會親近父母。
想得深入一些,需求定律還意味個人為自己設定行為法則時,也值得提高某些行為的價格(成本),發揮這些行為法則的效果。譬如對一般人而言,往往選擇由松到緊的許多規則或信念──不吃巧克力冰淇淋,不與配偶吵架,不向神明撒謊,等等。而且為使這些規則或信念發揮作用,當然愈希望自己能遵守而不違背,因此就會有意無意地標出較高的價格,降低需求量。譬如受不住誘惑而吃巧克力冰淇淋,代價(價格)是懊惱一天;與配偶吵架,代價(價格)是悔恨一周。價量的反向關系,依然蘊含其中。
這些論述里,似乎反映,需求定律真是無所不在,經濟學者也似乎真有自許的條件。這是不是意味自許(自負?)的價格低時,就會多買些自許(自負)?
(選自《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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