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關于支持僑港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僑資、港資企業(以下簡稱僑港資企業)是我市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市僑港資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累計注冊的僑港資企業已達3500多家,正常運行的僑港資企業有1700多家,約占在通外商投資企業的三分之一強,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為了幫助和支持我市僑港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型升級,實現健康平穩發展,充分發揮先導、橋梁、催化作用,力爭使我市成為吸引新一輪僑資的集聚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加大對僑港資企業的金融扶持
(一)加大貸款投放力度。我市有關銀行要積極支持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較好的僑港資企業發展,合理確定授信品種,增加信貸投放。
(二)減輕僑港資企業還貸壓力。對生產經營一貫良好,因受客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僑港資企業,支持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施貸款重組,幫助僑港資企業緩解還貸壓力。
(三)創新金融抵押擔保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僑港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款質押、動產質押等多種新的金融抵押擔保產品。市信用再擔保公司要積極為僑港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支持南通市僑商企業家聯誼會、南通世界通商總會等僑商協會牽頭,組織僑港資企業共同設立擔保公司,為中小型僑港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四)鼓勵僑港資企業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立足僑港資企業發展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引導我市有條件的僑港資企業上市。各地可選擇經營業績良好、有上市意愿的僑港資企業作為培育對象,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
二、鼓勵僑港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
(一)支持僑港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僑港資企業,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申請程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鼓勵僑港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僑港資企業產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質量獎、中國名牌產品、江蘇省著名商標、江蘇省質量獎、江蘇省名牌產品、江蘇省出口名牌等;積極組織僑港資企業參與“三名之春”活動。
(三)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與保護。積極為僑港資企業辦理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業務提供指導服務,僑港資企業在南通研發申請的發明專利,享受本市企業同等的扶持政策;加強對僑港資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版權、字號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鼓勵僑港資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支持僑港資企業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產業共性技術等開發項目,促進僑港資企業增強研發能力。充分發揮在通高校和科研單位的作用,鼓勵、支持僑港資企業與在通高校和科研單位合作進行技術開發及產品創新。
(五)鼓勵僑港資企業更新設備。僑港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新購置的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還可以按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優惠;僑港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六)加大對僑港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持。經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采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僑港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節能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序和條件。
三、切實減輕僑港資企業負擔
(一)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關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08〕78號),對僑港資資企業不得繼續征收已經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落實優待政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自僑港資企業開業之日起的5年內免收或減收。市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僑港資企業,由所在區發放《南通市區外商投資企業減免收費優待證》。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持有減免收費優待證的企業按規定實施減免收費。其中,需上繳省部分由企業所在區繳納。
(三)減免部分檢驗檢疫費。免收出口免驗企業產品檢驗檢疫費;對實施型式試驗模式的出口產品、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出口產品、法檢目錄內出口紡織服裝產品,減收30%檢驗檢疫費;減半收取食品運輸包裝檢驗檢疫標志費。
(四)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稅收。僑港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僑港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按規定即征即退。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五)減免困難僑港資企業部分稅收。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僑港資企業,對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實施應免盡免、應減盡減政策。
(六)減輕僑港資企業社會保險負擔。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按規定適當降低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障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僑港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七)支持僑港資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并承諾本年度不裁員的困難僑港資企業,或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且不裁員的僑港資企業,經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職業培訓補貼。
四、加大對僑港資企業投資重點產業的財政扶持力度
市區僑港資企業投資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國家鼓勵發展和我市重點培育的船舶修造與配套、海洋工程、重大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項目,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對僑港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一)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含)至1000萬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和第二年獎勵100%;第三年至第五年獎勵50%。
(二)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
(三)注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第六年至第八年獎勵50%。
(四)注冊資本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獎勵50%。
其它類型大項目,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對僑港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市、區兩級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
(一)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含)至3000萬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和第二年獎勵100%;第三年至第五年獎勵50%。
(二)注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
(三)注冊資本在5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含)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第六年至第八年獎勵50%。
(四)注冊資本在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獎勵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獎勵50%。
上述市、區兩級獎勵由企業所在區審核兌現。屬于市本級財政獎勵部分,由市級財政統一結算給區財政。
五、強化為僑港資企業服務舉措
(一)幫助僑港資企業進入內銷市場。工商、質檢、稅務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僑港資企業建立銷售網絡和渠道。對進入我市批發、零售市場的僑港資企業簡化審批手續,在場地租金、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二)支持僑港資企業參與擴大內需項目建設。支持資質高、口碑好、守信譽、質量可靠的僑港資企業,積極參與市和各縣(市)區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招投標。
(三)依法規范辦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的保稅貨物流轉手續。對信譽良好的區內僑港資企業采取分批發運、集中報關等多種措施,規范辦理報稅貨物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的流轉手續,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盡可能提供企業便利。
(四)做好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工作。全面推廣應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內銷征稅管理系統”; 加快前置歸類、審價、單耗核定等工作,縮短內銷征稅手續辦理時間,提高通關效率;對實施電子賬冊模式監管且信譽良好的企業、經主管海關批準的AA類企業、經直屬海關主管關長批準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或資產質押擔保的A類企業,允許其在內銷當月向海關一次辦理《加工貿易內銷批準證》范圍內的保稅貨物內銷申報手續。
(五)優化貿易收結匯手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時,允許在確已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造成可收匯額不足的僑港資企業,可先結匯后核查。簡化僑港資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度核定比例。
(六)優化出口退稅手續。對符合產業政策、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僑港資出口企業,開辟出口退稅綠色通道,在審核審批、退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凡當期產生應退稅款,確保按期應退盡退。對符合“先退稅后核銷”政策范圍內的僑港資出口企業簡化審批手續。
(七)優化檢驗檢疫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僑港資企業及其進出境貨物,開通便捷通道,優先安排直通放行,提高僑港資企業進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效率。
(八)幫助僑港資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勞動制度。有針對性地幫助僑港資企業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資分配等規章制度,指導僑港資企業制定合理的工時管理制度;指導僑港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運行困難的情況下,采取與職工個人協商約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分配制度等方式,合理降薪;分類指導僑港資企業通過在崗培訓、彈性工時、彈性工資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
(九)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向僑港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信息咨詢以及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僑港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著力提升職工技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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