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演員或者演出團體在營業性演出中出現“假唱”、“假演奏”等行為,將不僅僅受到觀眾指責,還可能面臨國家法規的處罰。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假唱假演奏都屬違規行為
細則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利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等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對于具有違規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相關文化行政部門將向社會曝光。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營業性演出獲批后可售票
在征求意見稿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經批準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可以依法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但不得從事其他演出經營活動。
港澳演出經紀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近來一些演出開始售票后又因故取消的事件,文化部作出規定,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募捐義演演員不得獲取報酬
細則還對募捐義演的報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參加募捐義演活動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單位或者個體演員應當將扣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
募捐義演結束后10日內,演出單位或者個體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 (記者王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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