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獄》是這兩年“美劇”迷們談論最多的話題,該劇說的是作為政治斗爭犧牲品的林肯被指控謀殺罪,且已有的證據(主要是偽造的)足以指證林肯的罪名成立,無辜的林肯最終被判處極刑。在等待死刑執行的日子,劇情分兩條線:一是林肯的律師試圖通過司法程序來還其清白;另一條主線就是林肯的弟弟邁克爾的越獄計劃。作為建筑工程師的邁克爾曾參與了監禁林肯的監獄的改造工程,對該監獄的建筑結構、通道、出口等了如指掌,因此他設計了完整的越獄計劃,并故意犯罪入獄想將林肯救出來。故事的階段性結局是:林肯的律師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將林肯救出,還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而邁克爾則和其兄越獄成功,開始逃亡生活。
該劇中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其一,在公力救濟為主流的今天,邁克爾卻通過私力救濟(甚至是違法犯罪的)實現了其正義(將無辜的林肯從監獄中救出),而想通過司法程序還林肯清白的律師,非但不能如愿,還搭上了性命。如此鮮明的對比,無疑將這樣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如果公力救濟途徑窮盡后仍無法達到實體上的正義時,我們能否以私力救濟來實現正義?其二,現今各文明國無不要求司法程序的正當,而劇中通過法律程序卻無法實現實體的正義,那么,歷經這次審判的程序是程序正當嗎?程序正當與否的判斷是否依賴于實體正義的實現?
在現代社會,公力救濟已成為保障權利實現正義的最主要途徑。雖然私力救濟沒有完全消失,但是其空間已經極小。一般認為現在還存在兩種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一是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二是自助行為。然而這些自我救濟方式都有嚴格的適用前提,如都要求在緊迫情況下、不能是事后救濟、不能過度救濟等。
在《越獄》中,林肯案件雖然經過法院審判,但是得到的結果卻是非正義的。在這樣的前提下,邁克爾通過私力救濟“成功地實現了正義”——將林肯救出,免予死刑。這是否可行,作為一個法律人又應如何看待?
誠然,我們從情感出發特別是在劇情的烘托下,至少不會反對這樣做。但是,如果我們經過理性思考,或許對此將持否定態度。
如果我們認可法律之外的自我救濟方式(特別是暴力)來實現正義的話,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我們反思。首先,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通過法律允許外的自我救濟方式,很顯然是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了,自己行使裁判權,甚至是剝奪了對方的辯護權,導致的結果很有可能對他方不利。其次,何為正義?自己認為正義就會是社會所認同的正義?當然劇中林肯被無辜陷害判處極刑是非正義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在有的情況下正義與非正義之間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明顯。如果正義不由統一的機關按照相對統一的準則經過法定程序來判定,結論將難以有權威性和令人信服。第三,如果突破這一缺口(允許法律外的私力救濟),包括暴力在內的自我救濟方式有可能不斷被采用,法律被拋棄,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動搖,法律制度也便形同虛設,社會的有序便無從談起。因此,即使公力救濟無法實現正義時,法律之外的自我救濟亦應該被否定。因為那對整個社會來說,將會產生更多的、更令人難以容忍的非正義。
事實上,劇中由于越獄就導致了數個無辜的人搭上了性命。邁克爾在此刺激下,也對其所采取的自我救濟方式進行反思,甚至導致道德底線混亂,只能進教堂懺悔。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其意思簡單地說就是要求法律程序的正當。
法律程序的正當在美國可謂深入人心了,甚至是美國司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底線。這在《越獄》中可充分看到。如劇中一個細節:一個死刑犯坐上電椅后,由于保險絲熔斷沒有被電死,但是執行機關并沒有立馬修復繼續執行死刑——因為這不符合美國的法律程序,而是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上報再修復,死刑的再次執行也要等待新的執行令。
林肯案件備受媒體關注,陷害方也要“完美地”將林肯處死且沒有翻案機會,劇中并沒有明顯的情節表明林肯案件的審判違反了程序。因此我們要追問,導致實體非正義的法律程序,算是正當程序嗎?程序正當與否是否要依賴于實體正義的實現?
這確實是頗有爭議的問題。如果認為法律程序正當的價值僅僅在于發現真相,實現實體上的正義,那么上面的問題的答案就是否定的。
但是筆者更傾向于認為,法律程序正當與否并不依賴于實體正義的實現且程序正當有其獨立價值。其一,正如不少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即使法律程序設計得再科學再合理,也不可能萬無一失地達到實現正義(實體意義上)的結果。因為案件判決結果的正確性并不是由單一的因素決定的,也不僅僅取決于人的意愿,而是由一系列的復雜的因素決定的。因此,程序的正當與否不能從實體正義進行判斷,而要看該程序能否保障當事人的尊嚴和其主體性等價值及其保障程度。其次,程序正當(正義)有其獨立的價值,我國刑事訴訟法學者陳瑞華認為程序正當(正義)的獨立價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使當事人擁有平等的主體地位,能夠主動參與到程序中來,由此使其作為人的尊嚴得到承認和尊重;二是程序正當(正義)具有一種吸納不滿的效果,并使社會公眾信任和尊重整個裁判的過程和結論。
林肯雖然經過正當程序被判處死刑,但是我們不能說是正當程序導致林肯的無辜。事實上,正是正當程序才保障了林肯的更多權利,試想一下如果沒有申訴權,如果沒有法官的中立性,林肯被執行死刑的時間就不會被推遲(這讓其有機會越獄);如果沒有層層程序的保障,陷害方很可能就迅速將林肯通過司法程序執行死刑。
因此,正義要通過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實體正義的實現要建立在程序正當的基礎上。同時,也應看到通過正當程序得到的結果并不必然是實體上的正義。但是我們不應該就此否定正當程序的意義和其價值。(崔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