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藝人鄭中基與蔡卓妍(阿Sa)表示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有律師指出,只要雙方在港居住,即使在美國結婚,也可以在港申請離婚。到了分配身家(例如物業權益、每月贍養費)的關鍵時刻,在美國,婚姻雙方通常早在結婚時已簽訂婚前協議,減少爭拗﹔在香港,則主要視乎雙方過往在家庭生活中的貢獻及謀生能力等因素而決定。
港媒昨晚刊登鄭、蔡在美國洛杉磯秘密注冊結婚的婚書,兩人于傍晚即戲劇性宣布離婚。
香港和解中心創辦人蕭詠儀律師說,不論在何地結婚,只要能證明夫妻雙方通常在港居住,例如在港工作、子女在港讀書、在港置業等,都可以選擇在港申請離婚。若雙方想在美國辦理離婚手續,由于鄭蔡二人是在洛杉磯成婚,根據加州法例,必須證明任何一方在申請離婚前六個月住在加州,否則只能申請分居。
法律上,離婚只有一個理由:婚姻破裂到無可挽救的地步。蕭詠儀說,雙方可向法庭呈交證據,顯示婚姻的徹底破裂。法庭慣常會接納的理據包括通奸、分居兩年,及分居一年但雙方同意離婚等。
離婚的重點往往在于分身家,香港法庭以雙方身家總值平分為分配起點。舉例說,男方身家七千萬元,女方三千萬元,法庭會以各得五千萬元為起點,再考慮子女由誰撫養,雙方過去為家庭貢獻多少,雙方謀生能力如何。蕭詠儀說,由于美國人太過熱衷離婚,很流行在結婚時已簽訂婚前協議,擬定一旦離婚時的家產分配,這樣可減少分身家的訴訟時間及金錢。但香港人受傳統禮教束縛,未結婚即講離婚是大忌,婚前協議并不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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