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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法院5日公開審理謝小姐訴張鈺及上海某報社(刊登“張鈺與小霞合影照片”)案。原告謝小姐要求被告為她恢復名譽,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精神損害費5萬元。
2003年年底,本案的第一被告張鈺向媒體報料“導演黃健中性丑聞”事件,并稱持有黃健中隱私錄音帶,證明2002年6月1日,黃健中在家中當著她的面與“小霞”發生了性關系。2004年1月12日,第二被告某報社刊登了《張鈺首度公布與小霞合影》一文,該文稱張鈺聯系該報記者,提供謝小姐與張玨合影照片,聲稱“是通過小霞同意的”。該報首次將“張鈺與小霞合影”刊發后,被國內眾多媒體轉載,直到2006年11月20日在“粉絲網”站上仍在傳播。
現年30歲的謝小姐訴稱,因一直在香港工作,直到2006年9月上網,才發現張玨向媒體報料:與張玨合影照片中的自己即為“小霞”。謝小姐表示,自己成了“小霞”性替身代名詞,這純粹是張玨“陷害無辜”。
在庭審過程中,張玨的被告席上始終空著。經過法庭兩輪辯論后,合議庭審判長胡智明宣布,因張玨未到庭,法院無法對本案進行調解,將擇日予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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