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中華品牌網就有關媒體報道的江西閃亮制藥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藥,藝人周杰倫涉嫌代言假藥的事件,采訪了北京幾個著名律師事務所,他們一致認為,周杰倫代言假藥的說法并不成立,主要觀點如下:
一、 保健品本來就不是藥,何來假藥?“對假藥,國家的法律法規是有明確界定的”律師說,“‘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是2006年9月14日經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用品。依法報批,合法審批,而且并不是藥品,怎么會是假藥呢?”
二、 注銷批號緣于政策調整。既然不是假藥,為什么會被注銷批準文號呢?對記者的追問,律師坦然一笑,說:“2007年7月,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基于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原因,注銷了一批產品批文,據了解,此次被注銷批文的企業有80多家,產品200多個,“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也包括在其中,絕對不是因為該產品有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而被注銷批準文號的。在公開的文件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個原因和結果。”
三、 批號注銷后可以在短期內流通。對于有媒體報道“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被注銷批文后仍在流通的原因,律師解釋道,“根據國家規定,在保健品批號注銷前,企業已經銷售出廠的產品,如果產品還在有效期內,是可以合法銷售、流通的。我也注意到,“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是在規定時間范圍進行銷售的。”
四、 部分媒體混淆了代言主體。律師說,根據現在公開的資料顯示,閃亮公司請周杰倫代言的產品根本不是“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而是經國家批準的國藥準字產品“閃亮牌萘敏維滴眼液”,并且經過了國家廣告主管部門的審批。因此,有關周杰倫先生代言假藥的說法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律師們認為,廣大媒體和消費者對企業的監督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從法律層面說,律師會更加嚴謹地看待這些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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