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4日電 據臺灣TVBS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召開陳水扁弊案準備程序庭,繼今天上午庭訊結束后,陳水扁在休息時,稍微進食面包、喝水,補充體力,下午2點半繼續開庭,針對機要費案和洗錢案部分,進行審理。以下為部分法庭攻防實錄:
法官:陳先生,你身體狀況還好嗎?
陳水扁(微弱聲音說):血壓高、心跳加速。
法官:你有沒有身體不舒服?
陳水扁:我當然不舒服。
法官:你如果有需要協助或休息,要事先告知。
檢方:機要費的案子,陳水扁侵占機密費的部分,分為三個部分,作為私人用途、未繳回“國庫”、流入私人口袋,這三個部分是70114143元,詐領非機密費的部分也有三部分:一、“總統”的犒賞清冊;二、他人發票;三、已經付款的發票。這三個部分是34038252元,所以兩筆加起來,總共104152395元,這是起訴書的部分。
機要費vs.特別費 檢律庭上攻防
法官:陳先生,關于貪污、侵占機要費,還有詐領機要費、偽造文書,還有洗錢罪嫌,我們都已經告知你的權利、義務,你是否了解?
(陳水扁請律師代為答辯)
法官:就機要費部分,你是否認罪?
陳水扁:我上次已經說過,我沒有犯罪,請律師講完我再補充。
機要費審理 扁律師十大聲明先出招
(律師)石宜琳:關于機要費部分,辯護意旨為無罪辯護。
機要費案庭訊 律再提大水庫理論
第一、“總統”行使職權,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之前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無罪,主要是因認定馬英九因公支出大于收入,陳水扁也是一樣,而且沒有主觀犯意,自應相同無罪判決。
律代扁辯下屬請款 “總統”高度不會知情
第二、從2000年5月20日到2006年5月31日,陳鎮慧以馬永成、林德訓的名義領取機密費,陳鎮慧是幫被告保管金錢,一經交付之后,該金錢所有權轉移為受領人,沒有侵占的事實。
第三、陳鎮慧保管的經費,就算是用于官邸或日常開銷,被告完全不知情,被告使用上或許有不當之處,該負行政責任,但不是侵占財物,何況陳水扁不知道機要費用在玉山官邸以及家人私人開銷。
吳淑珍認搜集發票 律切割會計有認可
第四、沒有證據證明陳水扁指示陳鎮慧本年年度終了之后,或是不定期的將保管的機密費交付吳淑珍。
扁律切割吳馬林陳 “總統”不知他們所為
第五、2003年1月到2006年5月為止,“總統”辦公室每個月向會計處提出審核支出報告單,并不需要上簽呈,以當時“總統”的高度不需要知道,自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六、陳鎮慧跟會計人員決議制造犒賞清冊,相關人員沒有報告陳水扁,以陳水扁的高度不必知道上述的事實,也沒有證據說是陳水扁指示。
第七、陳鎮慧如果有制作支出黏貼單不實,以及秘書室支出報告單,檢察官認為2002年8月到2003年5月共分7次,向會計人員請領非機密費,這個部分被告也無所悉。
第八、陳鎮慧用扁家已付支發票及他人發票,制作支出憑證、黏貼憑單及秘書室的支出報告,一般任何人均可一窺而知上開發票的憑證不符,所以具此向會計人員領錢,會計人員就能認定不實,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吳淑珍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不該當,所以會計人員不可能因此陷入錯誤,就不會有詐領財物罪。
第九、沒有證據知悉,陳水扁知道捐助臺教會,重復核銷請領機密費,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相關人員有重復核銷請款。
第十、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和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貪污偽造文書,有犯意聯絡或者是行為分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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